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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法律

集佳知识产权周讯第505媒体与法律

时间:2015-03-06   出处:  作者:  点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进程。

2014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20个部门,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建议和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积极推动落实,并提出了改进措施。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明确指出,在修订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时要重点考虑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等,注重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使专利法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更大作用。

按照这一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建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加大对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等建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有一定程度的体现。2014年,专利法修改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研究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完成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于20147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起开展基层调研。从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来看,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引入惩罚性赔偿、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等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和专利侵权行政处罚相关条款还存在不同意见,一时难以形成共识。国务院法制办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活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全力配合法制办,进一步修改完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对于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完善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的法律规范、加强展会活动中的专利执法保护、适应创意设计产业发展需要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立法等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多种措施做好研究论证和准备工作。一是系统总结地方立法中有关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制度安排和实践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专利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二是结合展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细化展会主办方与参展商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与网店经营者在专利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三是为适应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系统梳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律制度的经验和不足,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为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做好准备。四是在今后的立法研究工作中注重专利法与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间的协调和衔接,促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法: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案审判专门程序和规则

   2月2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指出,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两岸“专利高速路”年内有望搭建

台湾当局正推动与大陆合作布建“专利高速公路”及专利文件电子化,让两岸专利审查可以分享信息,加速专利布局的速度。对于两岸“专利高速公路”何时可以完成搭建,台湾智慧财产局局长王美花颇有信心,表示今年内有望至少达成上述两项目标之一。

王美花表示,大陆是台湾专利申请件数次高的市场,两岸应朝“专利高速公路”目标进行合作。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今年有望达成“专利高速公路”的布建,或至少完成两岸专利文件的电子化共享平台。来源:人民政协报(来源:人民政协报)

今年江苏南京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日前,江苏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南京市创新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制度实施方案》。今年南京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南京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打击侵权假冒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基础。今年,市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海关等多部门将联合推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的协同保障机制和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同时,加大对进出口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全市重大项目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的协调解决机制。在执法机构和人员配置方面,南京将同步健科技与专利行政执法支队机构及人员配置,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巡回审理庭。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全年将办案不少于330件。

此外,南京还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有效保护发明人或团队的知识产权。根据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将探索在南京地区指定12家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在南京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机构集中审理南京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将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雨花台区、江宁区、高淳区和溧水区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并在铁路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厅,统一司法尺度。(来源:南报网)

2014年度中国版权十大事件发布

33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5 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闭幕式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发布了由《中国新闻出版报》和《中国版权》杂志联合评选出的2014年度中国版权十大事件,分别是: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于20126月在北京召开的由中国政府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成功缔结的,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和规则制定、维护国家利益的成功范例,提升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我国批准该条约,将对该条约早日生效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二、开展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6月12,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14专项行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第十次亮剑。该行动确定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及严惩侵权盗版四项重点任务。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处案件440起,关闭网络750家。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了33起案件,查办了“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转载文字作品案。剑网行动对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进一步规范网络版权秩序,促进文化发展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三、 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推进版权案件审判工作,提升版权司法保护水平。

四、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成功举办。915日至19日,第五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功举办。本届博览会分为“国际版权论坛”、“产业展览”和“主题活动”三个部分,开展了100多项重要活动,现场有17个重大版权项目签约,交易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本届博览会为国际版权展示、交易、合作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平台,推进了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提升了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

五、我国版权产业对GDP贡献达6.87%1224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结果》,显示:2012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逾3.56万亿元,占全国GDP6.87%。该调研结果表明,几年来我国版权产业保持平稳增长态势,版权产业在经济发展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版权产业定义为“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包括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版权产业四大部分,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信息网络等众多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世界上有42个国家开展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调研,国家版权局自2006年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开展此项工作。

六、沈仁干、王立平荣获“中国版权终生成就者奖”。1115日,以“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为主题的“第七届中国版权年会”成功举办。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沈仁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终身荣誉主席王立平荣获“中国版权终生成就者奖”。“中国版权终生成就者奖”是为表彰对我国版权制度建设和版权事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版权界杰出人士而设立的国内版权界最高奖项,本届是该奖项的第二次评选。

七、“网络字幕组”侵权盗版行为被查处。201412月,经国家版权局部署,有关版权执法部门对“射手网”和“人人影视网”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传播大量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案进行查处。两家网站先后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自行关闭了网站。“射手网”经营方受到行政处罚。这两起案件的查处,彰显了中国政府对国内外权利人一视同仁、打击网络网络侵权盗版的决心和力度,也给打着“免费、分享”的旗号进行侵权盗版的网站敲响了警钟。

八、政府机关抽查软件正版率超过91%2014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累计派出27个检查组,共抽查政府机关494家、共抽查计算机3044台。从抽查情况看,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比例显著提高,重点抽查的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三类软件的正版率均超过了91%

九、《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颁布。9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该办法是对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修订,适用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该办法回应了作者的合理诉求,提高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并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十、琼瑶诉编剧于正抄袭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428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著作权受到了侵犯。109位国内编剧联合发表声明支援琼瑶依法维权的主张。12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宫锁连城》停播、于正在四网站公开声明道歉、于正等五被告赔偿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发改委公布对高通处罚决定书

32日,发改委正式发布了对高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披露了对高通垄断行为认定的细节。

“公布全文值得点赞”

近日,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对高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共10800余字。“发改委公布判决书全文,实现信息公开,值得点赞。这是今年发改委首次公布判决书,这样的公开并不多,过去只公布过保险协会的案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表示。

210日,发改委对高通开出超60亿元人民币的罚单,相当于高通2013年度在华销售额的8%,并责令高通进行五方面整改。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三部分:高通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出发改委对高通调查的流程以及一些细节。例如:发改委提出高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高通则提出其在WCDMA基带芯片市场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是所占市场份额不到50%

对此,发改委表示,2013年高通WCDMA基带芯片销量不到50%,但其销售额市场份额超过50%,“平均售价高于其他经营者的平均售价”,“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在WCDMA基带芯片市场具有一定的支配能力。”

发改委反驳高通意见

反垄断律师表示,从判决书中的一些细节来看,其大致思路是首先确认高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份额、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并对高通提出的一些质疑进行了反驳。业内有观点认为该判罚流程将成国内反垄断案的标杆。

决定书称,经查明,在CDMAWCDMALTE(分别为2G3G4G标准)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当事人持有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独立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当事人均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当事人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能力;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赖。此外,高通还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透露了一些博弈的过程。

据媒体报道,在长达14个月的博弈时间里,包括总统、商务部长在内的美国政要,都曾出面干预此次调查,高通董事长、CEO与总裁也曾多次前往中国游说。

此前210日,中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透露,期间发改委和高通公司一共进行了28次沟通。

发改委与高通博弈细节

1、在WCDMA是否占支配地位

高通:在WCDMA基带芯片市场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按销售量计算,高通在WCDMA基带芯片市场所占市场份额不到50%

发改委:2013年,高通WCDMA基带芯片销售额市场份额超过50%、销售量市场份额不到50%,表明高通WCDMA基带芯片平均售价高于其他经营者的平均售价,更高的平均售价进一步证明了高通在WCDMA基带芯片市场具有一定的支配能力。

2、对过期专利是否收许可费

高通:不存在对过期专利收取专利许可费的问题。理由是,虽然每年都有一些专利到期,但有更大数量的新专利进入到专利包中。

发改委:尽管高通不断有新的专利加入到专利组合中,但高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新增专利价值与过期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相当。同时,高通不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且与被许可人签订的长期甚至无固定期限的许可协议中约定了一直不变的专利许可费标准。

3、反向专利是否公平

高通:免费获得被许可人的专利反向许可有三方面理由:为保护自身业务及基带芯片客户免受专利侵权的困扰;是高通与被许可人总体价值交换的一部分;许多中国被许可人不拥有在实质价值上能够交换的专利组合。

发改委:高通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取了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高通要求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抑制了被许可人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排除、限制了无线通信技术市场的竞争。高通收取不公平高价专利许可费增加了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的成本,并最终传导到消费终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4、芯片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

高通:对于将签订和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向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该行为具有合理性。

发改委:由于当事人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潜在的和实际的被许可人对当事人的基带芯片高度依赖,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基带芯片,则潜在的或者实际的被许可人可能无法进入或者必须退出相关市场,无法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来源:新京报)

“王老吉”商标争夺战升级:广药索赔金提至29亿

227日晚间公告称广药集团已向广东高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广药诉加多宝商标侵权案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3亿元,并已根据通知向广东高院补交案件受理费965.08万元。

该案可回溯至201457日,广药集团宣布起诉加多宝商标侵权,并获广东高院受理立案。

广药的原诉求为,判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赔偿自20105月至20125月间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微博]”注册商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广药集团内部人士曾就此案表示,10亿元赔偿依然难以弥补广药损失。对此,加多宝方面当时回应称,王老吉商标仲裁案过去两年后,广药挑起事端,意在吸引眼球,最终起到打压加多宝的目的。

述及本次追加赔偿的原因,广药集团称是以加多宝自行向工商登记部门申报的利润数额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估算出的净利润总额为索赔依据依法向广东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来源:中国青年网)

197831《中日商标保护协定》

1972年中日两国恢复邦交后的两个月,即197212月,便开始了《中日商标保护协定》的谈判,历经5年的艰苦谈判,终于于197831日生效。

198331《商标法》

198331实施的《商标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调整商标使用的法律,开辟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先河。

19953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53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开始实行。

200031《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20003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将已有作品数字化,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归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

20053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53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196333《商标管理条例》

196333颁布实施的《商标管理条例》将商标定义为是代表一定商品质量的标志”,“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