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谭雅琦
据笔者所知,全球需要提交商标使用声明的国家共有六个: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柬埔寨、莫桑比克和海地。其中,菲律宾的提交使用声明制度有其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提交的时间、声明的内容及所提交证据的接受标准等。为了更及时地处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同时更好地厘清证据的接受标准,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对提交使用声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款从整体上仍保留了该制度的大致框架,同时对使用声明中的证据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本文将结合菲律宾提交使用声明的修订,对该制度予以简要介绍。
根据菲律宾商标条例第204条及第801条的规定,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在商标申请时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声明,但自申请日始3年内,以及注册日始第5-6年内,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需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声明及相关使用证据。否则,申请中的商标将不予核准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将予以注销。上述3年内的提交使用声明可在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时长为6个月。实际使用日期可在所延期的6个月当中,但首次使用的日期并不强制要求提供。注册日始第5-6年内的提交使用声明不可以申请延期
菲律宾商标条例第205条(a)款具体规定了使用声明的内容。使用声明的内容即申请人/注册人在列明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在菲律宾市场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声明中还需提供商品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和地址。若商品或服务仅在网络上提供,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址即可。若申请人/注册人还有其他事实可以证明该商标在菲律宾实际使用的,也可以在使用声明中进行声明。
菲律宾商标条例第205条(b)款进一步说明:在同一类别部分商品/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构成在该类别所有商品/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对一个类别商品/服务的实际使用构成对相关类别商品/服务的实际使用。另外,在一份使用声明中只能对一份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提出商标使用的声明。而对于一标多类的申请,若提交的使用声明遗漏了某一类,还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遗漏的类别再补充提交一份使用声明,否则遗漏的该类将自动从申请或注册的指定类别中删除,且无须通知申请人/注册人。
对于使用声明中的证据可接受类型,菲律宾商标条例第205条(c)款主要列举了以下几项:
(1)商标图样的标签;
(2)显示商品正在销售或服务正在提供的申请人/注册人网页下载页面;
(3)显示商标图样的商品或商品容器的照片,或提供服务的场所照片;
(4)显示商品正在销售或服务正在提供的宣传册或广告材料;
(5)只在网络销售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收据、回执等类似证据,以表明商品在销售或服务在提供,或市场交易发生在菲律宾;
(6)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此外,该款明确规定电脑打印或者复制的商标图样不能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在本次修订前,该类证据也是可接受的。可以看出,上述可接受使用声明中证据的列举均强调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是菲律宾市场中正在销售或提供的,对消费者来说是可及的。商品商标的使用证据主要是标签、网页、产品、产品容器、广告、收据等,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主要包括标签、网页、服务场所照片、广告、服务收据或合同等。
若申请人/注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并没有在菲律宾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具备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还可提交未使用声明。未使用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申请人/注册人因其他政府机构的要求被禁止在菲律宾市场上使用商标;
(2)因司法局、法院或准司法机关下发禁令而禁止使用;
(3)该商标正在被异议或提撤销。
总的来说,该项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使商标申请/注册人积极使用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尽管菲律宾需要在申请日始3年内,以及注册日始第5-6年内两次提交使用声明,但其证据的审查标准并非十分严格。申请人在菲律宾申请商标时,应结合该制度的要求,注意收集、保留在当地的使用证据,以便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交使用声明,进而维系商标的有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