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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实用】言论+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水准!法官视角

时间:2015-01-16   出处:上海法治声音  作者:  点击:
整理|智合橘子


来源|智合东方


随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揭牌成立,超强的明星法官阵容随之公布。想必大家已是对各法官的简历耳熟能详,那么这些法官们曾审理过哪些经典的案子,说过哪些一鸣惊人的话语呢?就让小编为大家一一梳理。


█ 吴偕林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兼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精彩语录:


上海提出的平安建设的目标,是把上海建成全国最安全的城市和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人民法院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力量,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上海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镇,如果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当仁不让”。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国第一个挂牌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是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法院之一,对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两家法院将站在高起点上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全面落实司法改革的要求,承担起先行先试的责任。


经典判决:


1、上海南北机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专利管理局专利决定上诉案(1999)沪高行终字第1号


2、新加坡实地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事必达特涂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广成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案(1999)沪高行终字第4号


3、上海浦东新区建国机械设备拆旧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002)沪高行(赔)再终字第1号


4、上海火鲁努努餐饮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闸北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补正通知上诉案(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99号


5、张耀森与上海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审核案(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03号


6、上诉人周庆伟、董霞华、周冬恺因物价收费审核一案(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18号


█ 黎淑兰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兼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精彩语录:


法院的每一个判决,对国家来说,意味着国家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对当事人而言,一方面其个人可能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审视司法公正的机会。


在基层法院工作,还要考虑到当地老百姓的心理承受能力、心理习惯以及当地民风民俗等因素,要让当事人理解和信任法院的工作。执行督解员机制则很好地发挥了督解员运用其“人熟地熟”优势做好执行调查、协调和法律宣传工作的作用,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知识产权审判,继续完善专业化审判机构,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与水平,加强研究与完善审判方法,大力培养与发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大力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禁令审查一般应把握四个要件:侵权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禁令的审查中,经常涉及且主要需要审查的就是侵权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


知识产权侵权一旦成立,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估量,因此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制止这样的即发侵权,将它消灭在萌芽状态。


经典判决:


1、通华高速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腾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4号


2、沈西蒙、漠雁与张玉英、吕明朋、吕明明、吕明晶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即《霓虹灯下的哨兵》案)(2001)沪一中知初字第44号


3、杨惠姗诉上海好美家梅陇建材装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即琉璃工房案) (2006)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1号


4、上海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索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8号


5、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旺茶餐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241号


6、美国微软公司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2000)沪一中知初字第14号


7、美国奥多比公司与丹诺梅格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9号


8、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与上海日达实业有限公司、丁国保、嵇贵根、海宁市粤海彩印有限公司、桐乡市印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1


9、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测绘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首例“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案)(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号


10、新力唱片有限公司诉上海好乐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MTV放映案)(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号


11、原告董国瑛诉被告上海谢晋中路影视有限公司、海润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大恒电子出版社、谢晋著作权纠纷一案(《我的一个世纪》案)(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44号


12、原告徐伯阳诉被告潘宁东、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著作权纠纷一案(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19号


13、奥特曼形象署名权纠纷案(2004)年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号


14、神州奥美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方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魔兽争霸Ⅲ:冰封王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第91号


(小编共检索到判决书453份)


█ 刘军华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第一庭庭长


经典语录:


游戏规则虽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并不表示这种智力创作成果不应给予法律保护。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需要投入极大的创造性劳动。如果将游戏规则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将不利于激励创新,不利于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评“炉石传说”一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界定需要以权利要求书为标准,因此也可以说,专利在某种程度上是权利要求的游戏。


同样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却缺少专门禁令制度的保护。事实上,作为很多公司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引发严重后果,轻则使公司企业投入的研发成本或累积的竞争优势付之东流,重则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如何“算清”赔偿数额,是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关键和难点所在。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双方举证义务,尽可能查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使判赔数额的确定有理有据。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同样需要贯彻“填平原则”,在赔偿额的确定上要尽可能接近实际损失。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未能针对每个个案的不同,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法定赔偿适用上未能全面考虑各种酌情因素;并且从部分视频分享网站数年来一直作为被告的情况来看,目前的赔偿数额尚不能发挥预防侵权频发的功能。因此,有必要适度提高赔偿数额,以确保既能真正填补损害,又能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和指引功能,回应社会要求加大保护力度的呼声。


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首先要从制度入手,降低维权成本。


从民事司法的角度来讲,商标注册人注册一个商标就获得一项商标专用权,也享有了相应的商标禁用权。作为商标注册人,之所以要在一个商品上注册两种甚至是多种商标,有的商标权人还专门注册防御商标或者联合商标,其目的就是要对商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对于被控侵权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商标的,应当是按照注册商标的个数确定侵害权利的个数,而不能认为只侵害了一项商标权。当然,由于商标权并非标识本身的垄断权,而是对标识用以区别和标志商品来源功能的专用权,对商标权的侵害必须是要标识与商品相结合时才可能发生,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必须是侵权商品投入了市场才会对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商标权人两个商标的行为,虽然侵害了权利人两项商标权,但在考虑实际损害赔偿时,与假冒一个商标是一样的,因为损害赔偿的主要考量因素是被控侵权产品在市场流通的情况,而不是假冒商标的个数。在刑事审判中,如果侵权人在同一个产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权利人注册的文字与图形两个商标,其侵害的商标权利人的权益数量及大小没有显著增加,也即其社会危害性并未明显增大。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两种”注册商标有关条文,意在于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进一步澄清,如果按文义适用时导致社会危害性并未明显增大的情形也包括在内的,则应当对该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对于上述侵犯“两个”商标的情形,作为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情节考虑是适宜的,而不宜认为属于侵犯“两种”注册商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举办第25次“青年法学沙龙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


经典判决:


1、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14号


2、上海朗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磊若软件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5号


3、上海鹏阳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久川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2009)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3号


4、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诉玖丽得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17号


5、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2008)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号


6、北京网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9)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9号


7、上诉人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与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0号


8、原告美国联合生物医学公司(UNITED BIOMEDICAL, INC.)与被告上海优必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忠嘉(ZHONG JIA ZHU)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2号


9、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6)沪一中民初字第10738号


10、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


11、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索尼株式会社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3号


12、宋建文与明导(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奥肯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2号


(小编共检索到判决书910份)


█ 陈惠珍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第二庭庭长

精彩语录:


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关于软件侵权的纠纷必然会大量出现,若软件盗版问题上的状况不能有所改变,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履行好职责,有关国家就有可能将这一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可能会酿成政府间的争端。——某司法建议中写道


浦东模式又称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模式,是指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集中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审判模式。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有各种类型,在其他法院分别有不同的审判庭审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涉及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适用法律的专业性也很强,事实特别复杂,分别由不同的审判庭审理往往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和复杂性较难把握。这种“立体”保护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更能适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更有利于保证知产审判中不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弥补刑事和行政审判中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欠缺,发挥集中审理的专业优势和规模效应,保证知产案件的公正和有效;更有利于集中审判专业力量制止侵权行为,保障依法行政,打击知产犯罪;更有利于权利人行使多重的救济权利,全方位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这种三合一的方式,知识产权的审判会更准确,有利于对权利人权利审查,有利于准确地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有利于对庭审事实审查的把握。


作为一名党员法官,我要求自己:要培养政治责任感和独立、向上的人格、情操,尊崇并热爱所从事的职业,在实践中积累职业经验、锤炼职业操守,尽心尽力地履行好职务上和职业上的双重职责。作为一名女性,我要求自己:用心用情承担好家庭的责任。‘只顾耕耘、不问收获’是我个人的人生态度,而社会、组织和家庭给了我‘只要耕耘、必有收获’的认同和赞许。这使我倍感慰藉的同时,更感受到这个伟大时代的厚度、宽度和温度。


第一,在同一个产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权利人注册的文字与图形两个商标,其侵害的商标权利人的权益数量及大小并没有显著增加;如果认定为侵害了两种注册商标,则势必明显加重该行为的处罚严重程度,故不尽合理。第二,从注册商标的实践情况看,一个权利主体可以就同一商品同时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以防他人假冒。如果我们纯粹按照注册的商标证数量去判断,则必然造成同样是假冒一个商标权利人的一种商品的行为,仅因权利人对于该商品注册的商标数量多寡,而产生是否构成犯罪的评价差异。事实上,从民事侵权角度讲,对于假冒一个商标权利人的一种商品的行为,也是作一个侵权行为认定的,而不是认定为几个侵权行为。第三,从刑法解释层面说,“种”可以包含若干“个”,但不能说“一个”就是等于“一种”,不然的话,就等于将“一种”作缩小解释,但缺少刑法目的层面的有力支撑。因此,不宜以商标证的多少作为判断“注册商标种类”的标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举办第25次“青年法学沙龙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


很多服务提供商打擦边球,号称只为内容商提供链接或服务。判断其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关键看两点:一是,主观是否明知应知;二是,是否通过这样的间接行为获利。


公正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是一种司法智慧,更是一种实践积累。所谓小胜靠智,大胜靠实,“三审合一”是一种科学的审理模式,它使知识产权庭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能更好地把握各类案件的尺度。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要成为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不仅要有一定的学识,同时也要付出坚实的努力。


经典判决:


1、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4号


2、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多来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五洲宽频电视传播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2号


3、龚凯杰诉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权纠纷案(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120号


4、上海市震旦进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04)浦民三(知)初字第59号


5、原告和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和浴洁具有限公司、上海市电话号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浦民三(知)初字第1号


6、上海立信天友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上海万事达商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方正出版社、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合作创作纠纷及剽窃、抄袭作品纠纷案(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96号


7、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春之茗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号


8、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客齐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案(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691号


(小编共检索到判决书118份)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