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裁决USPTO对有关双方的专利重审(IPR)的判决是不得上诉,并
美国的最高法院维持美国联邦上诉巡迴法院(上诉法院)决定,对美国专利和商标局(PTO )在双方专利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案中判决不得上诉进行司法审查的决定,并授权PTO根据最广泛合理的解释(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BRI))的标准来解释IPR的专利项目。最高法院判定对PTO在IPR中决定不得上诉,和法规授予PTO来决定IPR项目解释标准的权利。Cuozzo Speed Techs., LLC v. Lee, Case No. 15-446(US, June 20,
2016)(Breyer, J)(Thomas, J, concurring)(Alito, J, concurring in part and
dissenting in part, jointed by Sotomayor, J)
背景
Cuozzo是一项车速速度计的专利所有人,当车辆的速度超过限速时此速度计显示让驾驶员知道。 Garmin公司提交了一份专利重审申请对该专利所有20个专利项目寻求IPR。 Garmin的请愿书描述了专利项目第17项在根据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专利审理和上诉委员会(PTAB或委员会)同意重新审视项目17,也包括专利项目10和14。虽然请愿没有以根据第17专利项目同样的理由明确质疑第10和14专利项目,专利项目17是依赖于专利项目14,而专利项目14是依赖于专利项目10。因此,PTAB推断Garmin已经隐性的质疑专利项目10和14,最后决定专利项目10,14和17明显无效。 Cuozzo提出上诉。
在上诉中,Cuozzo认为,PTAB不当复审专利项目10和14,因为Garmin公司还没有明确的挑战那些专利项目。 Cuozzo还认为,PTAB根据BRI标准不当解释专利项目,应该以一审法院所使用的标准,其中专利项目被给于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的普通含义。(在专利诉讼中,法院与USPTO采用不同标准来解释专利项目的范围,法院采用该“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员提出公认含义, 而USPTO会以最广泛合理的解释。在法院采用标准下,现有技术与专利第17项并无交集;但在USPTO解释标准下,现有技术与专利第17项便有交集,第17项专利就显而易见了。
上诉法院拒绝了Cuozzo的两项反驳,发现专利法中指出PTO在IPR的判决是“不可上诉的(nonappealable)”,并且该BRI标准的应用是合理的,是合法的,PTO是行使国会的制定授权。 Cuozzo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同意上诉法院关于制度的决定是不可上诉的判决。首先,专利法规明确规定,PTO对专利重审的决定为“最终的和不可上诉的。”其次,当然宪法中提到行政或司法判决如有 “特殊性”就可上诉,但是专利法中按照法令明确的语言禁止上诉。虽然最高法院承认上诉是有利于司法重新审查的,但国会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文字加以限制。最高法院强调,对是否可以上诉,但也需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这种情况下,国会制定法律明确指出不得上诉,因此,Cuozzo认为宪法可以上诉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BRI的使用标准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还同意上诉法院,法令赋予PTO法律权威是根据BRI标准来解释专利项目。最高法院发现,该法规没有明确指示PTO使用一个专利项目解释标准或其他; 因此,专利审查员有余地来合理的解释法规的文字,本质和宗旨。
最高法院解释说,采用BRI标准是PTO规则制定权的合理行使,而且BRI标准鼓励申请人以小范围草拟专利项目,同时鼓励披露使公众更好地了解专利项目的法律限制,以保护公众免受过于广泛的专利项目解释。此外,最高法院指出,PTO采用BRI标准已超过100年。
© Copyright 2016 Kao H Lu www.ryderlu.com
请参考: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5pdf/15-446_ihdk.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