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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

浅析证明商标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律师维权

时间:2015-01-12   出处:Web版请点击:集佳知识产权周讯第498期 请关注集佳周讯微信版,关注集佳微博  作者:  点击:


文/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石会

 

从古至今,我国有很多以产地文明的名优产品,比如:白水苹果、吐鲁番葡萄、山西老陈醋、贵州茅台、金华火腿等,这些产品之所以如此受欢迎,与该产品独有的特质、上等的质量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我国目前只有很少一部分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显然,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

 

一、原产地名称简介

 

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记的一种,但与普遍地理的地理标记有所不同,因为其不仅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而且还表示该产品质量或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传统制作工艺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

 

原产地名称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如“山西老陈醋”、“吐鲁番葡萄”等。由于原产地名称与产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密切联系,因此其显得格外稀有和珍贵。如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讲,原产地名称不仅是他们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竞争手段。对于原产地来讲,原产地名称的利用有助于推动当地经济、农业的发展,是致富的重要渠道。而对于日益注重生活品质的消费者来说,可以满足他们对高档、优质产品的需求。然而实践中,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却存在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1、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屡见不鲜。所谓假冒原产地名称是指原产地以外的商家在相同、类似产品上冒用原产地名称,例如,“广州XX食品厂”在其生产的火腿上标有“金华火腿”字样。这种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忽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原产地名称是根据当地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当地劳动人民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当地人民的共同财富。凡是原产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符合当地的工艺、质量、特点等要求,均有权使用。但实际中,许多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企业或个人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忽视了原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的内在要求,仅凭一个知名的原产地名称就希望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也损害了所有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企业和个人的声誉。

 

3、对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欠缺。我国目前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并且大部分比较模糊,导致很多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甚至被产地外的企业或个人申请了商标注册。这种做法显然剥夺了原产地内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原本属于他们的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二、保护原产地名称最有力的手段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

 

将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主要有以下作用:

 

1、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侵权行为。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就取得了与普通商标同等的效力,当然受《商标法》保护,这无疑有利于打击各种侵犯原产地名称的行为。

 

2、有利于对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的监督。将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之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产地的规定,从而对原产地产品的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3、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现代企业的广告宣传很大程度上是商标的宣传,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企业通过宣传,能够向社会公众表明该产品所拥有的与原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这是普通商标宣传所不具有的特点。

 

4、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通过对证明商标的识别可以十分方便的选购放心、满意的商品,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将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对生产者、消费者和原产地都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三、做好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宣传、注册、管理工作

 

证明商标是我国商标领域的新问题。做好证明商标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做好有关证明商标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原产地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缺乏商标基本知识,对证明商标知之甚少。因此,要使相关公众更多的了解证明商标,就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证明商标的基本知识、重要作用、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让产地的生产经营者纠正以往的传统观念,依法注册、使用、保护证明商标,也使投机者慑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诚信的经营之路。

 

2、        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

 

在原产地名称标示的众多名优产品中,有的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户晓,像“山西老陈醋”;有的在本省闻名,如陕西的“白水苹果”;有的在本地区或本县知名,如陕西的“临潼石榴”。总之,不管这些产品的享誉范围有多大,只要具备特殊的品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就可以考虑将原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除具备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监测和监督权力的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综上,笔者认为,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当今时代,将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详细办法和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