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媒体与法律

互联网前沿法律动态周报(2016.2.2-2016.2.1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等媒体与法律

时间:2016-02-16   出处:腾讯研究院  作者:  点击:

【导语】过去两周,在国内,工商总局发布“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第七稿”,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310日起生效,网络出版须获得许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放宽电子出版物许可和审批;在司法审判方面,海淀法院认定影视聚合平台盗链并非合法链接,属于版权侵权。在国外,美国和欧盟就个人数据跨大西洋流动达成新协议——“隐私护盾”,为个人数据提供更强保护;印度电信管理局通过网络中立法令,宣告Facebook免费互联网服务“死刑”;欧洲人权法院认定,网络新闻平台不需要为用户的负面评价担责,松绑平台责任。


『国内动态』

工商总局:就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24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工商总局起草这一指南,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正当的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提高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判性,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提高消费者福利和资源分配效率。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则损害了公平竞争,不仅不利于促进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工信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3月10日起施行

214日消息,工信部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310日起施行。该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规定》27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规定》第32条指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6日,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共计六章四十六条,涉及的内容包括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以及保障与奖励等。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活动。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等七个条件;申请设立出版单位,应提交“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等七项材料。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海淀法院:首个解析影视聚合平台侵权定性案例宣判

25日消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伟达公司”) 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海淀区法院认定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合法链接,而属于侵权行为;易联伟达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给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被告易联伟达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35000元。此案是首个详细、深刻解析影视聚合平台侵权定性的案例。

 

北京西城法院:贴吧吧主诋毁淘宝店败诉  被判道歉并赔偿2000

213日消息,贴吧吧主受聘于淘宝店主,利用吧主身份在贴吧内发帖推广网店并拿提成。然而在辞掉网店工作后,吧主却通过贴吧宣传该店经营产品系“假货”。因认为对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及公众形象,并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淘宝店主岳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贴吧吧主潘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潘某在贴吧内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在任百度健美吧吧主期间,应遵守《吧主协议》,履行吧主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人曝光原告网店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总结性发帖,尤其是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法院认为,鉴于被告的吧主身份,其发表内容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吧内对原告名誉权诋毁帖,公开道歉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称原告被中国大力士联盟永久除名的言论,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确实会对原告网店信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一部分经营损失,故法院对此损失酌情确定。

 

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24日消息,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提出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意见》指出要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地区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

 

工商总局: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将有“操作指南”

2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有望帮助网购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落实起来却难度不小。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四类不宜退货的情形,即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进行“一对一”确认环节,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督促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等。

 

食药监总局:通告6家网站发布虚假信息

25日消息,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检查发现,标识为“罗布麻茶网站”、“健客网”、“吉多玛蔬果茶官方销售网站”、“昆仑雪菊官方网站”、“阿里伯乐”、“电子针灸降压仪官方销售”的6家互联网站违法发布虚假信息,内容含有不科学地宣称治疗疾病功效的断言,以及利用学术机构、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等问题,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危害公众饮食用药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将上述违法网站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食药总局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网站的巡查力度,对涉嫌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食药监总局:强推电子监管码被诉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5日消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在2015年年底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必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在药品包装必须有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125日,因不满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养天和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诉状中,该企业负责人李能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国家食药监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条款之合法性进行审查。25日中午,原告养天和的代理律师证实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告知裁定“不予受理”养天和状告国家食药监总局一案。

 

《中国版权》杂志社、中国版权产业网:在京主办“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研讨会

25日消息,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中国版权产业网主办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商业模式”研讨会日前在京召开。会议就当前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现状、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和商业模式,特别是收费模式、分配模式等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介绍说,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开展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中,首次把音乐作为重点治理领域,目的就是要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推动并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环境。正是基于政府所作出的努力,我国网络音乐版权出现了可喜的“基本正版”局面。

 

国家工商总局:我国首例声音商标初审公告发布

213日,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于今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据悉,截至今年1月底,商标局共受理声音商标申请450件。所谓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从201451日起,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通过深入研究,并借鉴国外声音商标的审查经验,专门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声音商标的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声音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既有禁用条款审查,也有显著特征审查,还有相同近似审查。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

 

北京朝阳法院:周杰伦告一微信公众号胜诉 一审获赔8万元

211日,备受关注的歌星周杰伦告一微信公众号“微秀生活”一案在经历了8个多月之后,终于有了结果。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微秀生活”的北京人和书画院构成侵权和诽谤,一审判赔周杰伦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以发布文章的方式,对原告周杰伦的社会形象会造成一定的丑化,该侵权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关于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原告采取公证途径保存证据,并由此产生了公证费用,应视为其正常维权的合理开销,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由侵权责任人负担。至于因涉案文章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减少,原告虽未举证,但原告从事的行业决定了其公众形象与经济收益的相关性,故在原告公众形象受损是,法院有理由相信其经济收入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税务总局:三项个人所得税取消审批

 214日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纳税有困难、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核准等3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旨在简化手续、优化服务,进一步鼓励科研创新,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负担。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取消后,进一步简化其后续管理成为公告的一大亮点。公告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实现“一张表”完成备案,不需再报送《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改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央行:启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23日消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牵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已于上周启动。据接近央行的人士称“由央行牵头、公安部门配合,整治范围涵盖整个互联网金融”。央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过去一直由条法司负责,包括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专委会、起草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消息称,从这次专项整治开始,央行的互联网金融工作,将转由金融市场司负责。为了便于投资人报案、完善案件处置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已经搭建起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并将于近期挂接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启用。

 

河北三大电信运营商:“捆绑销售”等经营手段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22日,从河北省工商局获悉,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等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包含搭售固话、手机终端、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其被搭售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河北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2月底之前,三大电信运营商要搞好自查自纠,整改后向工商部门报告情况。河北省工商局将进行回访调查,对整改后依然存在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置。

 

国家版权局:禁止未经授权通过网络传播2016央视春晚

24日消息,国家版权局下发通知,强调除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及爱奇艺、合一(优酷土豆)、乐视和腾讯等已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网络直播、点播、下载、IPTV等各种形式传播“央视2016春晚”。通知指出,社交类网络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用户在博客、微博、播客、个人主页等用户共享平台传播“央视2016春晚”。网盘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央视2016春晚”,并及时受理、加快处理权利人针对“央视2016春晚”的通知和投诉。

 

『国外动态』

欧盟:预计在未来几个月内通过新的一般数据保护规定

24日消息,在对欧盟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初步建议进行了为期四年的谈判和修正后,新的欧洲一般数据保护规定(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即将生效。企业将不得不面对一个更重视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框架。不过各公司将只需与整个欧盟的一个数据保护机构进行沟通,这将降低其合规成本。新规仍需欧盟议会对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和欧盟议会本身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进行投票,但这一进程将在几个月内得以完成。新规的许多方面在实施上仍然存在困难。比如在所谓明确的“用户同意”上,政策制定者并没有明确这一点,当物联网应用变得越来越广泛,并产生海量的个人数据流时,短时间内就达到遵守新规存在很大困难。另一方面,新规还需要每个国家的监管部门分别来执行其中的细节,现有框架的一些不一致性仍然有待解决。

 

欧盟、美国:就个人数据跨境交换达成共识

22日,欧盟和美国谈判代表就欧洲用户的数据跨境交换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新协议,类似谷歌和亚马逊等公司将不再受到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的限制,可跨越太平洋将用户信息传回至美国。不过新协议目前仍然需要获得政治上的批准。欧洲数据保护部门当前正在布鲁塞尔进行为期两天的会议,该机构曾一度表示会限制数据传输,除非有好的交易达成。欧盟委员会表示,新的隐私保护条例将会让美国企业在保护欧洲公民个人数据上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也会要求美国相关部门提供更严格的监视和执行。“我们第一次收到了来自美国的书面保证,其中详细说明了美方将如何保护和限制他们的监视项目。”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安德鲁斯·安西普(Andrus Ansip)表示,“在商业领域,我们将会获得美国商务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支持,他们将负责保证美国的公司遵守保护欧盟用户个人数据的义务。”

 

欧盟:未能如期达成安全港2.0  谈判仍将持续

据欧盟官员透露,在131日的谈判期限结束时,欧盟和美国未能就数据跨境传输达成协议(“安全港2.0”)。双方谈判争议主要在于,欧盟公民在数据隐私遭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方式以及相关监督规则。预期双方谈判还将继续,未来数日可能达成共识;然而,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已经准备在本周二举行会议,希望对个人数据在美欧之间的流动施加法律限制。

 

欧洲人权法院:网站不需要为读者评论负责

日前,欧洲人权法院(ECHR)宣判,网站无需为读者在上面留下的言论负责。这一判决结果来自一起匈牙利网站读者留言案。法院表示,如果网站需要对评论负责,那么这就违反了民众的言论自由权。即便在这起案件中出现的“攻击、粗俗”的评论里面也未夹杂着任何非法的内容—比如仇恨言论—被控网站Index.hu及其他其他网站将不需要为读者在上面的评论负责。Index.hu2013年被一位房地产经纪商告上法庭,起因是该家公司在Index.hu上发现了侮辱他们的言论—“狡猾、垃圾、傻逼公司”。虽然后来网站移除了这个言论,但其代表律师表达了对读者言论自由遭到破坏的担忧。BBC解释称:“在1953年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中,言论自由权是每个人都应享受的权利。它包括了在公共平台上不受干扰地交流‘信息和想法’。然而,该权利现遭到了限制。一些国家出于对遏制犯罪行为、保护健康或道德等考虑而可能会限制言论自由权。”

 

印度:颁布新法令  Facebook免费网络服务夭折

28日,此前闹的沸沸扬扬的Facebook免费互联网服务在印度被禁一事终于有了定论。近日,印度通过了一项新法令,法令禁止电信运营商根据网络内容收取不同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印度政府判了Free Basics服务的死刑。印度电信管理部门(TRAI)将这项法令命名为《关于禁止数据服务领域歧视性资费的规定》,法令中写道:“任何运营商不得根据网络内容的不同在数据服务方面收取歧视性的资费。”虽然这项法令表面上针对所有公司,但明眼人都可看出FacebookFree Basics免费网络服务是该法令仓促通过的最大原因。该项服务在印度铺开后,一直饱受批评,反对者认为它违反了网络中立性原则,因为该服务并未开放全部互联网,只是对部分Facebook选择的网站免费。此外,批评者认为Free Basics应用的核心是Facebook,扎克伯格此举是为了推广自家的社交网络,并没有他所说的那么高尚。

 

法国数据保护局:施压Facebook要求停止追踪非用户

28日,法国数据保护局要求Facebook,在3个月内停止擅自追踪非用户访问者的上网活动,停止将个人信息传输回美国。这是法院去年判定欧美跨大西洋避风港数据传输协定无效后,首个针对向美国传输欧洲用户数据企业的重大举措。法国数据保护局发表声明称,“尽管欧盟法院2015106日裁定避风港协定无效,Facebook仍然据此向美国传输个人数据。”法国数据保护局称,Facebook不征得同意就在访问其网页的用户浏览器中安装cookie,并追踪用户上网活动的做法不符合法国法律。法国数据保护局还表示,Facebook不征得同意就利用cookie收集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用于发布广告,并表示用户有权禁止Facebook整理他们的信息、向他们发布更有针对性广告。

══════════════════════════

   

腾讯研究院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