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139 1/15/2016
谷歌提供的图书(Google Books)在版权法中是原著作的转变,因此是符合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并未侵权原著作版权
The Authors Guild, et al. v. Google, Inc.
对于解决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界限,美国第二巡迴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判定,谷歌制作数以万计图书的数位拷贝,以提供一个公开的搜索功能,根据17 U.S.C. §107,是合理使用(fair use),因此不构成侵权。The Authors Guild, et al. v. Google, Inc., Case No. 13-4829 (2d Cir., Oct. 16, 2015) (Leval, J.).
通过其图书馆项目(Library Project)和其谷歌图书(Google Books)项目,其中包括原告著作,并没有经过版权权利人的许可,谷歌已经将数以千万计的书籍转换成数位拷贝。Google Books提供每本书的简单说明,包括书中出现最频繁的词汇和术语,有时候,还包括一个可买到此书的网上链接,或可以找到此书的图书馆标识码。Google Books的搜索引擎允许公众输入搜索词或术语,然后会搜索收到这样的回应,表列所有在数据库中出现这些术语的书,以及该术语出现在每本书的次数。搜索功能还显示包含最多这些单词或术语的三个文章“片段”。这个“片段”视图旨在显示其搜索只限于搜索术语的上下文,提供足够的信息帮助搜索者评估此书是否落在其兴趣范围内,并没有透露过多资讯,以致于威胁到作者的版权利益。
原告声称,这些活动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而谷歌辩称其行为在§107下应是“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上诉法院同意谷歌和发现谷歌制作的数位拷贝是以提供一个搜索功能的转变为目的,因此是合理使用。上诉法院解释说,通过原告的著作内容,谷歌的使用增强了大众资讯的提供,而并不向大众提供大量替代原著作的资讯,保护原告的原创作品或它们的衍生物的版权利益。上诉法院强调说,虽然本来作者就是版权的重要受益人,但最终和主要的受益者是大众,他们获取知识的兴趣是设立版权主要目的,促进提供著作权奖励的推进。当初设立版权法时,主要目的受益者是公众,而不是版权持有者。
上诉法院解释说,Google Books旨在让搜索者找到包含特定单词或术语的数位拷贝的图书信息。法院认为,谷歌的条款的“片段”功能并没有透露过多资讯,并非提供市场一个显著的竞争替代品的版权作品。并没有侵犯著作者的衍生权利。
上诉法院还考虑了是否谷歌提供这些搜索功能所产生的利润是否解释仍算是合理使用。上诉法院根据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案发现,研判是否侵权版权中“经过转变越多,其他因素的重要性越低,如商业化,这可能权衡这一发现的合理使用。”上诉法院发现没有理由认为谷歌图书因为有利润便不是合理使用,因为谷歌提供产品有其高度令人信服的变革目的,及并不是替代原著作的竞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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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
http://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ca2/13-4829/13-4829-2015-1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