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牙买加的《版权法》修正案将版权保护期从50年延长至95年。此等延长将使版权创造者和所有者因为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而再获得45年的收入。尽管音乐界同仁称赞该政策,但是这一步事实上走错了。事实是,版权保护期延长并不能促进创新。
根据英国2006年的《高尔斯知识产权报告》,将录音者和表演者的保护期延长不会增加投资欲望,也不会导致新作品的激增。如果版权作品的保护期延长,事实上创造者们继续创作的动力减弱了,因为他们仍然可以收取版税。而且,如果保护期延长,新的创新者们需要等更长时间,因为他们要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创造新作品。因此,版权保护期延长事实上导致创新减少。
创新是一个协作的过程,所以事实上孤独的创造者是一个虚构的命题。而且,僵硬地将版权保护期延长还会对消费者产生消极的影响。根据信息法学会2006年一个名为“知识经济中版权及邻接权的重塑”的报告,版权保护期延长会使消费者为录音制品支付更高的费用。当录音制品进入公共领域时,将有大量相互竞争的供应商,这将为消费者降低价格。但是,当限制存在,就没有了竞争,而消费者们仍将在好多年内为同样的录音制品支付高昂的价格。
除此之外,研究显示,版权法更易使大公司获利而不是创造者。毕竟,有些时候,他们才是真正的创造性作品的所有人。创造性新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好处是极大的。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2015年委托制作的一份名为“版权及公共领域的价值”的报告,在众筹网站Kickstarter上获得投资的很多项目都涉及公共作品,这些项目的成功率还比原创作品高,因为这些作品享有的公众熟悉度促进了相应的投资。
更少的版权限制会促进创新,因为这样创造性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会更快,更容易,也会产生更多的新创造。只有那些害怕竞争的人会喜欢繁复的法律,因为这样他们就可以在不创造新作品的情况下变成富翁。(编译自jamaicaobserv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