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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二审 工商总局“滴滴”审定遭质记者媒体

时间:2015-06-29   出处:中国网  作者:  点击:
“嘀嘀”商标侵权案昨日二审,双方都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律师称,小桔科技正在注册的“嘀嘀打车”商标,若注册成功,该行为就涉嫌违反《商标法》了。

 

今年4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嘀嘀”商标侵权案,6月24日下午,该案在杭州中院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双方都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开庭前,原告方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妙影”)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拿到了被告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科技”)递交的新证据,并对其中部分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小桔科技提交证据:商标已通过初步审定?

 

2014年5月杭州妙影对外宣布,将小桔科技告上法庭,认为小桔科技的“嘀嘀打车”软件涉嫌侵犯其注册在先的“嘀嘀”商标。紧接着,小桔科技将“嘀嘀打车”改名为“滴滴打车”。但杭州妙影认为,改名后的“滴滴打车”仍对自己的“嘀嘀”商标构成了侵权。

 

开庭前,杭州妙影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拿到了小桔科技提交的新证据,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一份复审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其对小桔科技申请的“嘀嘀打车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这个商标如果通过的话,意味着小桔科技,以后有可能拿到嘀嘀打车的商标”杭州妙影负责人对记者无奈的说出自己担心的事情。

 

因此,杭州妙影一直十分关注小桔科技“嘀嘀打车及图”的商标注册进展,所以,对于小桔科技向法院提交的该份证据早在今年年初就引起了杭州妙影的注意,并一直对其合法性存在多处质疑。

 

于是,今年1月26日,杭州妙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月13日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答复,如下图: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对“嘀嘀打车及图”商标注册情况的公示,显示该商标于2012年11月28日开始注册申请,2014年1月13日下发了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2014年1月27日小桔科技重新递交了驳回复审申请或补充材料,显示为待审状态,之后再无相关信息。



中国商标网对小桔科技“嘀嘀打车及图”的商标注册公示图

 

近日,杭州妙影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小桔科技曾在2014年11月5日至当年11月24日间多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文件审批手续,并最终获得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

 


截图来源:国家工商总局OA系统

专家:获得初步审定不代表注册成功

若注册成功或违反《商标法》

 

对此,知识产权报评论员李康松认为,小桔科技正在注册的“嘀嘀打车及图”与杭州妙影早先注册的“嘀嘀”在类别及类似群上基本相同,正常情况下很难注册成功。

 

不过,即使他(记者注:小桔科技)获得了初步审定,还有一个公示异议期,在此期间相关人士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进而制止相关行为。“若注册成功,该行为就涉嫌违反《商标法》了”。

 

与李康松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郑万青,“中国乃至国际上在同一类别商标注册申请上都实行谁先申请谁就有持有权的政策。”

 

在郑万青看来,即使后来者通过人为因素获得初步审定,在后续的公示异议期,相关人士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若异议未采纳,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对方复审也通过了,相关人士可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对方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后面还有很多程序可以走,但是整个程序走下来,至少需要两年多时间。

 

此外,还有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可以在短时间内反复审批文件直至获得有关部门的初步审定,这一行为在商标审批过程中并不多见,不过也不排除人为因素操作,但是该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属违法行为,所以很难界定。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