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律师维权

浅谈撤三案件中类似商品上使用证据的采信规则律师维权

时间:2015-04-16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本案要点

在撤三案件中,提供了商标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有效使用证据,则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予以维持,因注册商标的禁用权延及类似商品与服务,即使撤销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其他人也不可能在这些商品、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

基本案情

第1268194号“拍里奥;PALIO”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于1998119日申请注册,1999428日获得核准,指定商品为:乒乓球台、乒乓球拍、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均属于国际分类第28类2804类似群。2013年8月5日,该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申请商标权利人提供了申请商标指定期限内在“乒乓球拍”上的使用证据,经审理,商标局下发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商标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才能实现商标的价值,因此,注册商标权人有积极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否则将要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对此,《商标法》做出了有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以下简称“撤销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数年处于全世界之首,由此存在大量“死”商标,这些商标注册而不用,或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注册,占用商标资源,且不利于商标价值的实现,急需通过商标撤销制度予以清理。另一方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部分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防御性商标不存在使用等情况,将撤销制度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影响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及正常市场秩序。因此,应结合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灵活处理商标撤销案件。

商标注册一般会指定多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并且部分商品或服务并不类似。分类表中同一大类的商品、服务并不一定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某一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使用只能延及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不能延及与之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与之不类似的商品、服务如满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条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撤销该部分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得出这种结论的理由如下:注册商标的禁止权不仅包括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还包括与之类似的商品、服务,因此,即使撤销实际使用外的其他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保留与实际使用商品、服务相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不会对他人的注册、使用和公共资源造成损害。

本案中,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2804类似群,现有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仅在乒乓球拍上实际使用,其他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得而知。虽然该商标在乒乓球台、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上未提供使用证据,但由于乒乓球台、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与乒乓球拍同属于0901类似群,且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即便撤销商标在乒乓球台、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上的注册,其他人也不可能在这些商品上获得商标注册,从立法目的出发,维持在乒乓球台、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上的注册,不会占用商标资源,同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我公司近期代理某公司“雕及图”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撤销案件同样可以适用上述理论。在撤销答辩阶段,我们试图通过提供“雕及图”商标在化妆品上的使用证据而请求商标局维持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但很遗憾商标局没有认可这些使用证据。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在复审阶段补充提供了“雕及图”商标在“肥皂”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并以此请求维持商标在“化妆品”上的注册。因为根据上述理论,“肥皂”与“化妆品”属于类似商品,撤销“雕及图”商标在化妆品上的注册,他人依旧不可能在化妆品上获得商标权。

综上,从立法目的出发,商标使用在某一核定商品上,在其他类似核定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同样应得以维持。这样既可以体现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真实的使用,也避免了撤销申请人滥用权利。(中国知识产权网 本案由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本案评由超凡律师孙嘉美撰写,庄晓苑编辑)。

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以及本网链接:http://www.cnipr.com/sfsj/pljx/201504/t20150416_188103.htm 

并保留链接:http://z.chofn.com/news/anpingjujiao/65.html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