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期限及生效国选择
在欧洲生效国程序中,生效国的选择和申请提交时缴纳指定费指定缔约国是密切相关的。欧洲指定国的官费按照现行法是固定的,默认指定所有缴纳指定费时的《欧洲专利组织》(EPC)成员国,但是2009年以前欧洲指定国的官费与指定国的个数相关,每增加一个指定国,官费也会相应增加。欧洲专利申请授权时只能在缴纳指定费时选择的指定国名单中选择,没有机会选择未指定的生效国。需要注意的是,因为EPC成员国个数每年不断变化,即使是根据现行法提交申请时指定费默认所有EPC成员国,如果缴纳指定费时成员国是34个,授权时又有新成员国加入增加到37个,选择生效国也只能在34个中选择。
根据缔约国的国家法,绝大多数缔约国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日之后的3个月内办理完成生效程序。因欧洲各个缔约国生效程序规定的不同,申请人需要在这3个月内完成缔约国的选择、缔约国代理机构的选择及委托、准备提交生效程序申请文件及缴纳费用等工作。其中,如果申请人确认进行生效程序的国家较少并且是生效程序简单的国家,则准备时间较为充裕;相反,如果申请人确认进行生效程序的国家非常多,并且是生效程序复杂的国家,则准备时间相对较为紧张。因此,建议申请人提前考虑确认欧洲申请授权后的生效国选择,即申请人在授权前收到欧洲专利局下发的授权办理登记通知后,即可开始准备确认欧洲生效国的选择。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市场范围、所需费用、生效国专利保护力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进入某个国家生效。
提交文件的翻译
欧洲专利授权后申请人可以在选定的各个生效国进行专利保护。各生效国的要求、提交程序和费用不同,因为许多欧洲缔约国有本国官方语言,需要将申请文件或权利要求翻译为生效国要求的官方语言,生效程序产生的费用中翻译费所占比重较大。2008年5月1日《伦敦协议》实施后,其他欧洲各国也陆续加入签署了该协议。《伦敦协议》的实施为申请人提交生效国程序节省了大量的翻译费用,从而降低了欧洲专利申请的费用成本。《伦敦协议》签署国对于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生效程序缔约国规定的翻译情况如下:
1.不需要再提供翻译的国家:
英国、德国、法国、瑞士、卢森堡、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爱尔兰、阿尔巴尼亚。这些国家的本国语言为欧洲专利局提交语言的其中之一(英语、法语、德语),授权后的欧洲专利将自动授予专利所有者权利。虽然如此,笔者建议在办理上述这些国家的专利生效时委托各个生效国代理机构在官方进行备案,方便后续官方下发通知时与生效国专利局联系。
2.需要提供权利要求书翻译的国家:
(1)克罗地亚、丹麦、荷兰、瑞典、冰岛、匈牙利、芬兰、挪威。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英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法语或德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除克罗地亚外,其余国家需提交说明书的英文翻译和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
(2)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无论欧洲专利为哪种申请语言,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都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
涉外代理机构的选择
和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类似,欧洲各国代理所之间无论从代理质量还是收费情况都存在较大差异。欧洲专利申请已经委托一个国家的事务所代理,后续生效国程序中如果申请人选择较多国家进行生效,那么该欧洲事务所会去找各生效国的合作方建立新的委托关系,处理本国的生效程序。欧洲事务所统一与各个生效国的代理机构进行联络沟通,确保生效国程序顺利进行。
办理生效国程序的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欧洲专利事务所的代理费、生效国本国事务所的代理费、生效国官费、生效国的翻译费。其中,如果申请人选择的生效国是需要提交全文本国语言翻译的国家,则会花费较多生效国翻译费。
例如,如果委托一家德国事务所代理欧洲专利申请,后续在办理进入生效国程序时如果选择德国,那么该德国所无需选择其他合作方,其本身就可处理德国的生效程序。如果该德国所同时在欧洲其他国家有分支机构,申请人选择生效国时恰好也有该所分支机构的国家,生效国律师费也会相对低一些。
因此,选择稳定且合作资源丰富的欧洲代理机构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在后续提交生效国时的费用会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的生效程序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多家代理机构,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就考虑专利布局,提前考虑生效国的选择和费用预估,在收到欧洲授权办理登记通知开始就积极准备进入生效国程序,以便在规定期限内,代理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翻译和生效程序。如果申请人确认办理生效国数量较多,可以提前咨询各国的大致费用,根据市场需要和费用预算,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生效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于月秋 李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