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打击防范并行 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江苏惩处虚假诉讼突出“民刑并施”
2015-11-17 07:57: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娄银生
想贷款,没抵押,虚假诉讼骗财产保全,原、被告双方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分别罚款1万元;为独享拆迁分配房产而虚构被告,原告被丹阳市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编造3起连环虚假保险诉讼案的法律工作者李强,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记者今天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获悉,江苏各级法院惩处各类虚假诉讼突出“民刑并施”,全面构建社会诚信,全力维护审判秩序。
江苏高院确立“重在打击、防范并行”的理念,加强司法调研,把握新动向、制定新对策。该院分别从苏南、苏中、苏北选取调研样本,以8个基层法院51件虚假诉讼案件为解剖重点,了解全省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情况,全面掌握虚假诉讼的现状、表现形式及案件特点,分析虚假诉讼产生的深层原因,向各级法院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治理虚假诉讼的对策建议。虚假诉讼包括以下形式:虚构债务,“稀释”真实债权;虚构债务,侵犯股东利益;虚构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骗取银行贷款;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或骗取拆迁补偿款;虚假以物抵债,规避车辆或房产过户障碍;虚假公示催告,侵害合法持票人利益等。各地法院建立与完善防治四大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虚假诉讼警示制度,在立案大厅、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有关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或发放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二是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提示报告制度,立案阶段,发现虚假诉讼嫌疑的记录在卷,以提醒审判法官注意;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发现虚假诉讼嫌疑的,及时提请合议庭等辨别案件真伪;执行阶段,发现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及时与审判法官沟通。三是健全案件信息查询机制,建立四级法院联网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四是建立诉讼诚信档案,将参与虚假诉讼的人员列入虚假诉讼黑名单。
江苏法院还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合作,联手打击虚假诉讼,形成虚假诉讼防治合力。江苏高院分别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七类行为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等毁灭、伪造证据的;二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三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是为逃避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的;六是为转移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国有财物的。
江苏高院确立“重在打击、防范并行”的理念,加强司法调研,把握新动向、制定新对策。该院分别从苏南、苏中、苏北选取调研样本,以8个基层法院51件虚假诉讼案件为解剖重点,了解全省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情况,全面掌握虚假诉讼的现状、表现形式及案件特点,分析虚假诉讼产生的深层原因,向各级法院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治理虚假诉讼的对策建议。虚假诉讼包括以下形式:虚构债务,“稀释”真实债权;虚构债务,侵犯股东利益;虚构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骗取银行贷款;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或骗取拆迁补偿款;虚假以物抵债,规避车辆或房产过户障碍;虚假公示催告,侵害合法持票人利益等。各地法院建立与完善防治四大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虚假诉讼警示制度,在立案大厅、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有关虚假诉讼的警示宣传或发放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二是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提示报告制度,立案阶段,发现虚假诉讼嫌疑的记录在卷,以提醒审判法官注意;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发现虚假诉讼嫌疑的,及时提请合议庭等辨别案件真伪;执行阶段,发现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及时与审判法官沟通。三是健全案件信息查询机制,建立四级法院联网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四是建立诉讼诚信档案,将参与虚假诉讼的人员列入虚假诉讼黑名单。
江苏法院还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合作,联手打击虚假诉讼,形成虚假诉讼防治合力。江苏高院分别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七类行为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等毁灭、伪造证据的;二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三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是为逃避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的;六是为转移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国有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