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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

蒲自元:从“云山之颠及图形”商标案看外国人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律师维权

时间:2015-05-27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案件要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在我国被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均可以提出异议。外国人、无国籍人合法取得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同等保护。本案将带您简单探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如何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具体案情:


2011年4月22日,新加坡某自然人(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9374517号“云山之巅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2012年3月6日该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印度茶叶委员会(以下简称“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侵犯了其在先享有的但未在中国进行版权登记的“DARJEELING及图”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提供了“DARJEELING及图”的实际使用证据、“DARJEELING及图”在印度的版权登记证书、“DARJEELING及图”作为商标和地理标志受到保护的记录等证据作为佐证。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DARJEELING及图”作品的图形部分基本特征及设计风格相同,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简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国人作品在中国被抢注为商标的维权案例,本案的难点在于印度茶叶委员会作为外国人,其如何证明其“DARJEELING及图”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能够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即只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就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者都采取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且《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已达168个,《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达78个,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都可以自创作完成时就同时在我国享有著作权,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除此之外,《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首先在我国出版的,可以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关于其在我国的出版时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而对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我国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也没有加入相同国际公约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保护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出版”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是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如报刊、杂志等。


因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需以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为前提,才能受到同等的保护,否则需以出版为条件。


那么,哪些材料可以证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权属证明是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 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虽然在我国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取得,毋需登记,但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和复制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传播和复制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同时许多采用“登记取得制度”的国家,也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作为著作权确权诉讼和国家有关部门收藏作品的依据。因此,无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还是我国单位或个人的作品,在我国著作权登记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将权利固定,得到我国官方的承认和认可,对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到本案,异议人印度茶叶委员会提供的“DARJEELING及图”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在印度的版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异议人对“DARJEELING及图”作品在其本国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与印度共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独创的“DARJEELING及图”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从而在本案中依法得到保护。


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我国被抢注成商标的案件时有发生,当事人一旦发现,可以利用其在我国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主张权利。但是即便如此,也依然存在举证困难和败诉风险,且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在此笔者建议,对于有价值的作品,主动向我国著作权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对作品的权利确定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知识产权网 超凡知识产权供稿。本案由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案件代理人蒲自元撰写,转载请注明来源,并保留本网地址:http://www.cnipr.com/sfsj/pljx/201505/t20150527_189211.htm,并保留连接: http://z.chofn.com/news/anpingjujiao/81.html)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