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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2015保护商标专用权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

时间:2015-01-27   出处: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点击:
据统计,自2008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商标申请量以三年翻一番的速度迅猛增长,2009年至2013年5年的商标申请量,超过了前28年商标申请量的总和。截至2013年底,我国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为1324.13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4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723.7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笔者获悉,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明确了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包括商标专用权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信用监管四个方面。在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将以高知名度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案件查处力度。同时还强调,要继续推进商标审查体制改革,逐步扩大网上申请范围,推进商标评审公开化,提高商标审查和评审效率,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同时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价值理念,大力推进品牌经济发展。

侵权行为 屡屡出现

侵犯商标专用权是对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业信誉、经营效益造成巨大损害的侵权行为。在众多侵犯商标权的情形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及销售侵权商品占绝大多数。据笔者了解,广东省东莞市百润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百润公司)的谢某和深圳市华润达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王某购买伪造的商标油桶,将散装低档工业燃料油灌入其中,冒充长城牌润滑油进行销售,其中150桶假润滑油被湖北省大冶市骏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骏辉公司)的罗总买走,致使该公司损失了31.4万余元。

案发后,湖北省黄石市工商局对百润公司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黄石市公安局扣押了百润公司50万元,其中30万元作为赔偿款付给骏辉公司。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36.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百润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20.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谢某作为百润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4年2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百润公司处罚金8万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截至2014年11月末,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6.33万件,案值9.54亿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28件,涉案金额4.69亿元。

法律制约 减少侵害

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孔祥鹏告诉笔者,商标权意识淡薄致使一些企业在使用某一商标之前并不会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或者律师,使用该商标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而我国的商标权确定又是以注册优先为原则,这就导致了使用中的商标频频出现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此外,我国商品市场经历过较长期的仿制阶段,一些小厂商热衷于模仿国内外一些较为知名的品牌,擦边注册或模仿使用知名商标,这也是商标侵权案件高发的一个原因。

那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呢?孔祥鹏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人一般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对此,北京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春湘向笔者表示,赔偿损失,主要是弥补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赔偿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沈春湘指出,《商标法》对恶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规定,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侵权监管 加大力度

近年来,各级工商机关也积极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大了对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假冒商标商品行为的监管力度。

近日,广西省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厂家举报,在东盟商务区的一个建筑工地内查获了1200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目前,工商部门已对此事进行了立案,将严查追踪该批假冒瓷砖的来源;近期,江苏省宿迁市洋河工商分局坚持打假保名优,有序地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品牌保护力度,在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啤酒产品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截至2014年12月21日,洋河工商分局共查获了侵权啤酒543箱,立案1件,有效维护了当地啤酒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沈春湘表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监管涉及到海关、工商、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好相关职能是减少侵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作者:邓舒馨)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