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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审判信息

时间:2023-07-04   出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点击: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设“每周一案”专栏,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提供裁判检索,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2021)最高法知行终382号

【裁判要旨】

判断一项涉及商业方法的解决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应当整体考虑权利要求限定的全部内容,从方案所解决的是否是技术问题、方案是否通过实现特定技术效果来解决问题、方案中手段的集合是依靠自然规律还是人为设定的规则获得足以解决问题的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


【关键词】

专利申请 驳回复审 商业方法 专利保护客体 技术方案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83272.5、名称为“针对处理对象的处理步骤的开启”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6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西门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维持被诉决定。西门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判断一项解决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应当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从其是否解决技术问题、手段集合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关系如何、是否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方案所采用的手段集合与要解决的问题之间体现的是人为制定的规则关系,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其解决的并非技术问题,所获得的结果亦并非技术效果,则该解决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开启针对具有所分派的存款(B)的处理对象的处理步骤的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要求保护的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经改善的并且受操纵保护的方法以及装置,能够在生产设施中实现资源配置。其解决方案是利用公知的自动化生产设施和处理器进行资源分配,通过人为制定某一或某些处理步骤中处理对象的预先固定出价进而达到对整体生产资源的控制,其中使用处理对象与控制单元和/或生产单元的接口发送处理步骤询问以达到借助于处理器来确定可用性结果。


该解决方案虽然涉及处理器、生产单元等硬件设备,也涉及生产步骤授权开启等处理步骤,但本申请的核心在于利用公知的装置来实现一种交易方法。该解决方案提供的方法既没有给处理器、生产单元的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也没有给处理器、生产单元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同时也未对生产流程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进。


该方法总体上体现的是一种对标的物进行多方竞价拍卖规则的建立和制定,并按照人为设计的规则对出价、报价进行判断并对竞拍成功者扣款,其中存款的分派、减少以及如何比价的规则都是人为的规定,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也无法与自然规律建立关联。也即是,本申请方案所采用的手段集合与要解决的问题之间体现的是人为制定的规则关系,其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拍卖结果管理生产资源,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依据交易结果管理生产线,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解决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


*注:未经授权,不得转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何雨潇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