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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小小孩”书名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审判信息

时间:2015-07-31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作者:  点击:


作为涉及从零岁幼儿到学龄前儿童的系列图书,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与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为很多孩子开启了一段段精彩的知识探险之旅。然而,在该系列图书深受幼儿读者喜爱之际,却收到一封涉嫌侵犯他人“小小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律师函,云南教育出版社遂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由此,双方围绕着“小小孩”的权利范围与使用性质展开争夺。


日前,这场因“小小孩”而起的侵权纷争尘埃落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教育出版社将“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作为涉案图书名称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他人“小小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书名“撞车”


记者了解到,2011年7月,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与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系列图书,分为“人体篇”“动植物篇” “科学篇”“自然篇”4本。在上述图书封面上半部分均印有图书名称“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名称右下角标注“人体”“动植物”“科学”或“自然”字样;封面图书名称均分4行印刷,第一行以较小黑色字体印刷“小小孩的”字样,第二行以多种颜色突出印刷“101”字样,后以较小彩色字体印有“个”字样,第三行以黑色适中字体印刷“好奇问答”字样,第四行靠右侧印有“人体”“动植物”“科学”或“自然”字样。


2014年3月18日,云南教育出版社方面收到吉林省长春市小孩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竹发出的律师函,律师函中称其《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系列图书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小小孩”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商标权人的相关商品存在联系,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王竹的“小小孩”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云南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表示如到2014年5月1日之前云南教育出版社未处理此事其将启动司法程序。


据了解,吉林省长春市小小孩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儿童玩具、图书、服装销售等。2008年9月,王竹提出涉案第6964977号“小小孩”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7月,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书籍等第16类商品上。


在王竹为其设定的上述时间点3个月后并未启动司法程序解决涉案争议,云南教育出版社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其主张:“小小孩”是对幼儿群体的通用称呼,而且市场上不同出版社出版的《小小孩贴贴画》《小小孩睡前故事》及《小小孩爱上学系列》等图书均以“小小孩”作为书籍名称使用,“小小孩”是图书市场中表明读者群体的通用词汇。


终审有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中虽然使用了“小小孩”字样,但“小小孩”属于涉案图书书名“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的一部分,与涉案图书内容针对的读者群体相一致,当相关消费者看到这个书名时并不能与“小小孩”商标建立起直接的联系,更多的是将图书针对的读者即年龄较小的儿童相关联。因此,该使用方式并没有起到表明图书来源的作用,而是作为一般图书名称的使用,故该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云南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名称中使用“小小孩”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对王竹的“小小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随后,王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云南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中使用“小小孩”字样,是否构成对王竹拥有的“小小孩”注册商标的使用并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指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当是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说非商标使用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才能构成商标侵权。而某些对商标标识的行为即便表面上似乎构成对商标的使用,但由于该标识本身所具有的某些非商标含义,如果行为人是在商标标识本身所具有的非商标含义上使用该商标标识,则不宜认定为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说即便这种使用在表面上构成对商标的使用,也会由于其具有的使用正当性而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小小孩”由“小”和“小孩”组成,“小小孩”的本来含义一般是指较小的儿童,其具有一定的指代幼儿的作用,“小小孩”的商标含义并不能消除其本来含义,或者说“小小孩”的商标含义一般不能排除他人在本来含义上使用“小小孩”。换言之,“小小孩”所具有的本来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不能排除他人以恰当的方式合理地使用“小小孩”3个字本身所固有含义,即不能排除他人使用“小小孩”来指代幼儿。因此,不能将“小小孩”这一带有本身含义的词汇完全由权利人专享,从而排除公众的合理使用,否则必将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并不合理地限制社会公众对文字固有含义的使用。


该案中,涉案商标“小小孩”系为注册在书籍等商品上的商标,其本身并非核定使用在出版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当其与出版机构相分离,亦与特定作者、编者相分离时,其商标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系列图书的品质保障或风格特点等图书内容本身的区别功能。


从王竹提供的其授权出版的“小小孩”图书及目录等在案证据来看,种类涉及从零岁幼儿到学龄前儿童的多种图书,内容丰富,风格多样。在这些“小小孩”系列图书中并没有内容的关联性或风格的一致性。此外,结合涉案图书中使用“小小孩”的情况来看,“小小孩”属于涉案图书书名“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的一部分,与涉案图书内容针对的读者群体相一致,当相关公众看到这个书名时并不能与涉案商标“小小孩”建立起直接的联系,更多的是将图书针对的读者即年龄较小的儿童相关联。


综上,法院认为云南教育出版社将“小小孩的101个好奇问答”作为涉案图书名称使用的行为,并未起到表明图书来源的作用,而是作为一般图书名称的使用,故该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王竹拥有的“小小孩”注册商标的使用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