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记者媒体

权利要求获得支持的理解与典型适用记者媒体

时间:2015-04-08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点击: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就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条款的审查,是通过衡量专利权人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贡献是否相称,来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该范围不应当宽到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也不应当窄到有损于申请人因公开其发明而应当获得的权益。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文字记载,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得到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实质支持。相反,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明确记载,也不一定得不到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支持。具体判断时,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通过阅读说明书,对发明做出整体理解,对发明实质正确把握的情况下,结合其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应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所包含的实施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文从如何理解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何理解权利要求支持判断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关系,以及审查员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角度,对权利要求支持条款进行阐释。

  一、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1.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包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合理推测或者根据常规实验确定的发明内容。

  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发明内容,包括对发明内容、实施方式和附图的描述或描绘。有时说明书未记载,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也包含在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里。然而,对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发明的实施方式、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整体理解后,认为其并不能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这些技术方案时,仍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在涉及申请号为(CN98803571.5)的第8661号复审决定涉及预防和治疗鱼类和有壳水生动物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中,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预防鱼类和有壳水生动物由选自虹彩病毒、双节段RNA病毒和对虾棒状DNA病毒的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的饲料,所述饲料中含有混合比例为0.5克/千克至50 克/千克的硫酸化多糖”。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了用含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岩藻多糖的饲料对明虾进行试验和用含1.0克/千克至2.5克/千克岩藻多糖的饲料对黄条进行试验,并分别给出了相应的试验结果,但在6克/千克至50克/千克范围没有进行任何试验,缺乏试验数据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的“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的数值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复审决定撤销了驳回决定,认为在判断权利要求概括的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添加量是否得到支持时,不仅要看说明书实施例公开的内容,还应当综合考虑说明书中对岩藻多糖的作用和抑制病毒机理的阐述,实施例数值的变化趋势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等。根据本申请实施例的效果数据可以发现,在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这一范围内,岩藻多糖的混合比例越高,鱼类和有壳水生动物的存活率也就越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常识可以合理预测,当岩藻多糖混合比例大于5.0克/千克,对鱼类和有壳水生动物的存活率也会随岩藻多糖的混合比例增加而升高,或者至少是将存活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了岩藻多糖预防感染性疾病的原因,即存在于细菌和病毒表面的糖链在它们黏附于生物体的细胞进行感染时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岩藻多糖的岩藻糖残基等参与该糖脂和糖链,由此预防了感染。该描述进一步印证了岩藻多糖混合比例越高,其岩藻糖残基参与糖脂和糖链反应的可能性就越大,对感染的预防程度就会越高。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一份补充实验数据,证明了30克/千克的岩藻多糖有效地预防了对虾杆状DNA病毒(PRDV)对明虾的感染。虽然该实验数据作为申请日后补交的试验例不能视为说明书的一部分,但是其可作为补强证据进一步印证饲料中添加0.5克/千克至50 克/千克的硫酸化多糖对于预防病毒感染的可行性和效果。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可合理推断权利要求1中混合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硫酸化多糖能够实施并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预期技术效果,在没有言之有据的理由怀疑该数值范围不能实施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范围得到了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2.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合理推测的发明内容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合理推测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合理预测的与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具备相同性能或者效果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

  在涉及申请号为(CN99105006.1)的第9235号复审决定涉及一种接插件中,其要求保护的接插件具有用于连接可插拔部件的连接器、一个第一端子和至少一个其它端子,所述至少一个其它端子的电平状态,指示是否有可插拔部件与所述连接器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子开关电路,其可选择地和可变地把接插件的电压耦合到第一端子;检测电路,其检测所述至少一个其它端子的电平状态,当检测到的电平状态表明有可插拔部件与所述连接器连接时,控制所述电子开关电路逐渐向第一端子施加接插件的电压。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功能性限定特征“检测电路”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该申请只记载了一种能实现上述功能的检测电路,没有说明其它替代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复审决定撤销了驳回决定,认为说明书实施例中所采用的检测电路是本领域常见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采用其他常见的电路亦可实现同样的效果,而且其他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公知具体电路中,并未发现存在不能应用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特例情形,也即这些其他常见电路属于检测电路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权利要求采用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检测电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涉及申请号为(CN200380108898.4)的第21583号复审决定涉及一种新化合物中,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全新结构的具有玻璃体结合蛋白受体拮抗活性的通式化合物。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概括的通式化合物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复审审查中,合议组通过考察该发明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所有现有技术文件,发现现有技术公开的化合物与本申请的化合物结构并不相同,甚至主结构也相差甚远。对于这种全新结构的通式化合物,由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的现有技术缺乏足够启示和教导,同时鉴于药物化学领域中药物构效关系的复杂性,由结构推知活性的可预测性非常低,因此通式中每个取代基都可能与化合物的活性密切相关。在此情况下,判断通式化合物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不应当基于说明书中的大量制备实施例化合物,而应当重点考虑申请文件中证明化合物活性的效果例中的化合物。在效果例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取代基对分子构效关系的常规认识,判断权利要求允许合理概括的范围。

  在涉及申请号为(CN93100008.4)的第11016号无效决定涉及一种用于口服的药物组合物中,其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有效量的坎地沙坦酯化合物和熔点范围为20℃至90℃的氧化烯的聚合物组成。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概括限定的技术特征“熔点范围为20℃至90℃的氧化烯的聚合物”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无效决定认为,虽然实施例仅采用聚乙二醇6000提高活性成分坎地沙坦酯在制剂过程中的稳定性,但本发明实质是发明人发现坎地沙坦酯制成片剂时,由于制剂过程中高压下研磨或制粒步骤中的压力、磨损和热引起晶体变形从而造成活性成分含量降低,为解决该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制剂组合物中添加低熔点油性化合物,例如聚乙二醇或其他油性化合物(硬脂醇、蔗糖脂肪酸酯、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提高坎地沙坦酯稳定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氧化烯的聚合物即为聚乙二醇,分子量范围为1000至10000的常用聚乙二醇均属于熔点范围在20℃至90℃内的低熔点油性化合物,具有优良的润滑性和稳定性,广泛用于制药和食品领域。基于本发明实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推知,“熔点范围为20℃至90℃的氧化烯的聚合物”基于其低熔点、润滑性能够适用于本发明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在无效请求人未提供合理理由或者证据表明“熔点范围为20℃至90℃的氧化烯的聚合物”范围中存在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合理怀疑,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根据常规实验确定的发明内容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实验确定的发明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指引或者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教导,通过合理、限量的常规实验可以选择或者验证的内容。在涉及专利号为(CN93109045.8)的第95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通过对“离去基团种类、核碱种类、核碱当量、反应温度、溶剂等”多个反应条件的特定选择实现了产物中β异头物的富集,其提供的采用不同反应条件的实施例中部分能够实现β异头物富集,部分不能,说明书并未揭示这些反应条件与反应终产物之间的对应规律。在这种缺乏有效指引的情况下,从权利要求概括宽泛的多个反应条件中筛选出能够实现β异头物富集的反应条件组合需要付出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范围的过度劳动,因此,权利要求的概括是不恰当的。

  在涉及专利号为(CN98813338.5)的第17956号无效决定认为,权利要求9通过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来源于丝状真菌T.emersonii、与实施例公开的酶的氨基酸序列同源性99%以上限定请求保护的酶,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确定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酶的具体结构,但可以通过合理有限量的常规试验确定,因此,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4.发明点特征对判断说明书公开范围的影响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改进,有助于准确判断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一般而言,非发明点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其预测性较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其替代方式并预见其技术效果,而对于发明点的技术特征则预测性差,很难预见替代方式和效果。

  在涉及申请号为(CN93109045.8)的第95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现有技术中合成2’-脱氧核苷的方法通常是非立体选择性的,而该发明通过对“离去基团种类、核碱种类、核碱当量、反应温度、溶剂等”多个实验条件的特定选择才能实现合成方法的立体选择性,即对这些实验条件的特定选择是发明为实现立体选择性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出的技术改进,权利要求对于该特征的概括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取决于说明书中对这些反应条件与反应终产物之间对应规律的阐述和证明程度。

  二、权利要求支持与保护范围的关系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应忽略对于保护范围有影响的任何功能、用途、效果限定。但是,对于用宽泛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意图达到的技术效果双重限定的权利要求,应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要求保护的发明时,是否超越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能力。

  在涉及申请号为(CN93109045.8)的第95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制备下式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其中“β异头物富集”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备限定作用,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不包括不能实现β异头物富集效果的技术方案。对于该权利要求而言,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在于权利要求中是否涵盖了无法实现β异头物富集效果的技术方案,而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概括宽泛的多个反应条件中筛选出能够实现β异头物富集的反应条件组合是否需要付出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范围的过度劳动。

  三、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在质疑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时,审查员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通过说理或者举证,具体说明其认为权利要求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的依据。相应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概括恰当的证明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明确可信标准,即该证明活动不仅使人相信被证明的事实更有可能发生,而且使人感到证据内容的明确和证明逻辑的清晰,使裁判者心中形成明确的判断。

  在涉及申请号为(CN98803571.5)的第8661号复审决定认为,驳回决定单纯以实施例验证的数值范围“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质疑不能支持权利要求概括的数值范围“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却无充分的说理或举证,未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事实上,说明书中记载的实验数据以及说明书中公开的岩藻多糖抑制病毒的机理均表明岩藻多糖的添加量越多,抑菌效果越好,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养殖鱼虾的种类和饲养方法凭经验或简单实验调整岩藻多糖的添加量,这些内部和外部证据足以使人相信5.0克/千克至50克/千克的添加量更可能具备抑制鱼虾病毒感染的作用,而且这几方面证据相互印证、逻辑清晰、指向明确,达到明确可信的证明标准。因此,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数值范围“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涉及申请号为(CN93100008.4)的第11016号无效决定认为,请求人认为实施例仅记载了聚乙二醇6000不能支持权利要求2的“熔点为范围20℃至90℃的氧化烯聚合物”和权利要求3的“分子量1000至10000的聚乙二醇”不构成合理怀疑。说明书应当公开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的端值和中间值,仅仅是一种推荐做法,并不意味着未记载端值或中间值就得不到支持。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权利要求限定的上位概括能够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请求人未提出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推翻上述结论,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需要对发明实质有准确的认识,也需要准确把握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意见交流,使授权范围尽可能与发明人做出的贡献相适应。(马文霞)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