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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叫板国家工商总局事件落幕热点关注

时间:2015-02-04   出处:  作者:  点击:
阿里巴巴叫板国家工商总局事件落幕
专家检视法治得失:淘宝叫板无关傲慢双方程序还需严谨

( 2015-02-0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 本报记者 张维
对话嘉宾
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吴 革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齐爱民 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国家工商总局一次看似平常的抽检结果发布,因阿里巴巴的强势叫板,连日来引发轩然大波。最终于1月30日双方高层会晤后各自鸣金收兵。
是擦枪走火?还是积怨已久?也许并不重要。这次事件发生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之后,因此,有必要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维度,对双方进行一番检视。
抽检方式和程序严谨吗
记者:国家工商总局23日发布了一项网络交易商品监测结果,称淘宝网的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26日,淘宝官方微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质疑工商总局抽检程序违规、抽检逻辑错误。工商总局的抽检方式和程序严谨吗?
王敬波:根据工商总局自己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接到检验结果后,需要通知经营者,告知其复检的权利;收到复检申请后,应进行复检。根据媒体披露,两次抽检中,许多卖家并没有收到抽检结果通知,也没有被告知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未经过上述程序就直接向社会公开(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程序失当是明显的。
齐爱民:据报道,工商总局的此次抽检中,某电商只抽查了1件,得出了正品率为0的结论。另一家电商只抽查了3件,得出正品率为100%的结论。而在淘宝网上一共抽检了51件商品,得出了淘宝仅37.25%的正品率。抽检样本较少,不能科学地反映网售商品的情况。这样的抽检结论显然有失偏颇。
“公开叫板”是法治进步吗
记者:阿里巴巴公开叫板工商总局,是资本的傲慢,还是法治的进步?
吴革:不能否认阿里巴巴资本雄厚、政商资源强大,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叫板工商总局就是“傲慢”。淘宝高层后来也通过正式途径与工商总局领导接触,表示出了打假的态度与决心。事实证明,淘宝并非要与执法部门为敌。
同样,工商总局的抽检行为,其出发点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这与中央在一段时间以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种种政策、措施是一脉相承的。在网络购物这一经济新引擎领域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打击,是对“净网行动”的有力推动。
王敬波:行政机关作为市场监管者,淘宝作为市场经营者,对于假货的态度和立场本应是一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法治的方式,应该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可以。通过媒体公开自己的立场,本身无可厚非。不能因此就说它是“傲慢”,但也无关乎法治进步。
“白皮书”警示了什么
记者:作为回应,28日上午,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披露阿里巴巴存在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在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等问题。但“白皮书”当晚就在工商总局官网上悄然撤下。工商总局的新闻发言人之后解释称,“白皮书”实质是座谈会的会议记录,并不是白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何评价工商总局这些做法?
王敬波: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行政行为,通过劝告、建议等方式指导行政相对人改正错误。从文件内容看,是对于行政指导的过程的记录,使用“白皮书”的名字确实不合适。
吴革:工商总局的有些做法确实值得改进。之前正式公布的“白皮书”,最后却成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这容易对国家工商总局公信力产生影响。
王春晖:政府监管部门发布的白皮书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了官方立场,应当是一种行政行为。
我特别注意到“白皮书”中的两句话:“为了不影响阿里系上市前的工作进展,该座谈会以内部封闭的形式进行。鉴于目前监管情势,为廓清种种认知,现将行政指导座谈会有关情况如实披露如下”。按照以上说法,在阿里上市之前工商总局就查实阿里存在着“五大问题”,只是恐怕影响阿里的上市才未向社会披露。作为政府的“白皮书”或行政指导性文件使用了如此不严谨的词语,实在令人遗憾。
齐爱民:工商总局所谓“为了不影响阿里系上市而未公开”,构成了对重要信息的隐瞒,属于违法行为。
白皮书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是权威部门发布的资料和数据。工商总局将内部会议记录以白皮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显然是行为不当,可能侵害了阿里巴巴的商业秘密和商誉,并会给阿里巴巴造成严重损失。
网店打假谁的责任
记者: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打击假冒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电商,还是工商部门?
齐爱民: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首要是政府部门的职责;电商承担的打假义务,属于公司法上的社会义务,应该由相关立法加以规定和明确。但必须指出,电商承担的责任要有限度,以保证电商的发展。
王春晖:假货是线上线下都有的现象。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有义务和责任积极打假。但是仅在线上打假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关了淘宝的店,售假者可以把店开到其他电商平台。从这个角度看,线下才是真正的假货源头,不打掉工厂,只关个淘宝店,那是没意义的。因此网络打假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首要责任应当是监管部门。
王敬波: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是生产和销售企业。政府承担监管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和现实中的卖场一样要承担管理责任。无论如何,任何单方的力量都不足以有效控制假冒伪劣商品,需要各方合力,社会共治。
吴革:政府和网络平台都需要反省,都需要从自身角度思考如何解决网络假货问题。相关监管部门需要针对网络假货销售出台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方式和处罚办法;网络平台也应该从内部规范相关销售方,对“卖家”进行资格审核、开展定期抽样等内部打假活动。
同时,应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并且要实现政府和网络平台以及消费者等其他主体对该数据库信息的共享。
本报北京2月1日讯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