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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主编:网络游戏作为一种作品形式具有版权性,著作权法应当给以充分保护热点关注

时间:2018-11-23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知产法网主编蒋志培博士对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有自己的看法:

现在对网游的版权保护途径,有各种理解,也有个渐进发展过程。从发展现状来看,作为何类作品形式保护,都有牵强的地方,都要讲一番道理。

游戏、网游从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规定调整保护算起,到现在几乎和电影相近了。又提构成类似电影作品保护,等等。法律适用的问题都摆出来了。笔者观察,我国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不算很充分,更显得与产业发展形势和国际该产业发展不相适合。

国际发展潮流都是给以必要的版权保护,产业的蛋糕也很大,我们与国际的差距也很大了,从量和质都有差距。一些国家管理的很好,没有出现我国社会游戏出现的影响突出不好效果。现在我国著作权法“休眠”时期,等待一轮新的修改。希望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问题得到更清晰的解决,不能含混不清。

其实我国对网络游戏的行政法律调整和主体权益保护都是介入较早的,甚至形成了系统性的法规,这是经济发展和实践的导向;但游戏伤害到未成年,社会上很招反感,为发展游戏产业鼓与呼不一定理直气壮。这都制约了网游的发展。我认为应该梳理总结实践经验,弥补著作权法关于网络游戏的保护和保护力度。对网游等游戏类作品的管理,应当进行改进,一些企业对该产业的发展也应当具有社会责任,不能放任,不能不考虑社会效果,不善良地大赚少年儿童的钱,给青少年造成危害。也给打击这个产业造成了借口。国际上的发展不与我们的一样,艺术、道德等都做的不错。

我倾向认为网络游戏是我国法律保护(如有关行政法规)的或应当保护的一类作品,在版权领域属于其他作品类别不能恰当地涵盖的,支持作为一类独立作品进行保护,不去论证推论为某一种作品才能得到保护。应当光明正大地保护其著作权,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各利益相关方权益,达到促进产业发展公平竞争的效果。目前有的学者诙谐却客观地称现在的共识为“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赞成。有权力负有责任的机关应当表明态度,作出解释,不必模棱两可。司法上也有可为的地方,在版权法还没有修改确立游戏作品前,用“其他法律法规保护的作品”进行保护。我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应当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单列的;目前可以用“其他作品”保护。不要让业者和司法者为它属于何类作品绞尽脑汁,我们不明确恰当保护,整个产业是要落后的。至于游戏作品的管理,完全可以分级、控制类别时间等突出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使其不会挚肘产业的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