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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张绳祖: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专利审判中的作用法官视角

时间:2018-08-30   出处:强国院  作者:张绳祖  点击:

原导读在2018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张绳祖老师指出,法官不是专家,所以我们需要专家辅助人。同时,当事人也不一定明白所有技术问题,所以也需要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司法鉴定、专家证人、专家咨询、专家陪审实际上都是专家辅助人承担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张绳祖老师举出具体案例来介绍专家辅助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作用。

时间已经很晚了,谢谢各位很耐心地坚持听讲。今天下午讨论的是高价值的专利,都讲的很好,很具体。我来结合大家讲的,说说我的看法。有的说高价值的专利是培育出来的,有的说是打出来的。打出来的高价值专利,怎么打?讲的就是打官司,到法院去打,在欧盟打,在美国打,在中国打,最后打出来高价值的专利。结合前面几位讲的,要打出来高价值专利,就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专利审判中的作用。

一、为什么需要专家辅助人

专利技术引领科技的发展,专利技术越来越复杂,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发展快,涉及的专业多。比如咱们现在用的智能手机,一部智能手机,上万件的专利。在专利审判或其他审判中,法官经常遇到专业技术问题,这些专业技术问题太专业,所以法官有时根本就搞不清。好多法官介绍专业技术问题的时候,费很大劲,确实很用功,但往往还是讲不清。作为一个法官,如果把所有的技术问题讲清楚了,就不会坐到法庭判案了,就会去当发明家,去专门发明创造专利了。法官永远不会是无所不通的专家,也不可能是技术专家,律师也一样。法官和律师不能保证对每一案件的法律事实,具体到专利技术上,能够理解透彻。一些专利技术的发明人,也往往只能讲到他怎么发明,他也说不清楚跟别人技术的区别。这就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过程中参与,帮助法官,帮助律师和当事人,来解决涉及技术问题的一些案件事实。

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辅助对象,不同的称谓:辅助当事人的称作专家辅助人,帮助法官的叫做技术调查官。我们国家关于专家辅助人的问题提出的很早。2002年,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61条写道: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有的说这条创设了我们国家专家辅助人制度。实际上我们并没有用“专家辅助人”,是用“专门知识的人”。那时法院审理好的案件类型有:知识产权案件,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等,都涉及很具体的专业问题,存在好多技术的问题,所以当时就用了一个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和作用,可以做鉴定人,专家证人,当事人的辅助人,法官的技术顾问,法院的技术调查官等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但具体叫什么好,我们同意从司法解释叫“专门知识的人”。我们认为以后名字可能要改叫“专家辅助人”,也有人提出叫“专家陪审员”。但其实这几种都是专家辅助人所承担的工作。


二、专家辅助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作用

第一个案例就是江苏高院再审的侵犯专利权案。这件案件当时是最高法院提审的,提审后,指定江苏高院再审。该案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认定,江苏高院在再审期间,并未采用司法技术鉴定的方式,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请的专家辅助人和法庭的技术调查官三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的方式,经过一整天庭审调查、询问、对质、辩论等程序,就五个争议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听取三方6名来自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技术事实,作出再审判决。该案说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直接参与专利案件的审理程序,对于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平公正的裁判有着重要作用。这件案件在网上可以查到。

第二个案例,是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件侵犯专利权案件。案件一审是江苏高院,当事人之一是一家美国公司,叫礼来公司,上诉人是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江苏高院判了以后,上诉人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该案子涉及一家美国公司和一家中国公司,又是专利案件,最高法院很重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家辅助人与法院的技术调查官这两种角色首次同庭亮相参加庭审的案件。上诉人礼来公司的美国专家辅助人LiuBin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审理中最高法院的技术调查官第一次亮相法庭,在法庭上帮助法官把技术问题搞清楚。这个案件好像后来列入十大案件。最高法院第一次用技术调查官。当时叫技术调查官,因为日本这么叫,韩国这么叫,咱们台湾也这么叫。来自美国、瑞士、挪威、哥伦比亚、尼日利亚、塞内加尔等国家的驻华使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到庭旁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深圳卫视和彭博社、联合早报等22家中外媒体记者全程旁听案件审理并进行现场报道,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进行全程直播。该案的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礼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效果很好,美国公司虽然败诉了,但是从各方面反应的情况看,他们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服判。

第三个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64号二审的侵犯专利权案。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案。本案二审时双方当事人都聘请了专家辅助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华立公司胜诉。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只举三间案例,以说明专家辅助人在专利案件审判中的作用。

我认为,在一些技术问题上,当我们自己搞不懂的时候,还是请一些专家来辅助我们,辅助企业,辅助当事人,辅助律师,到法院辅助法官把技术问题搞清楚。隔行如隔山,在技术问题上谦虚一点,听听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对我们解决案件纠纷有很大的帮助。

谢谢各位!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