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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反垄断的执法、司法及纠纷解决有个规律本人

时间:2017-11-17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蒋志培博士:反垄断的执法、司法及纠纷解决有个规律

时间:2017-11-17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蒋志培  点击:1 次

蒋志培:刚才听了两位院士介绍网络安全等技术问题,印象很深,学到很多东西,互联网法律问题常常是以技术问题为先导。对于学法律出身的来说,虽然也常网络追风,但还是像听“天书”。所以还是感谢会议邀请人使我能参会有这样一个学习机会,又给我发言机会,十分感激。会前没有得到会议背景资料,只是看到会议标题是“有关微软反垄断问题”。那我就浅显的介绍点我所知的情况。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有了反垄断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从发现垄断行为到成为纠纷最后成为案件,它是有一个过程。第一个要点,是享有反垄断职能的主体机关,国家处理反垄断问题的机构主要是三大行政机构,当然国务院层面还有一个委员会;司法没有站在第一线,我原来在最高法主管反垄断纠纷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工作,虽然说反垄断法律上留口子,法院也受理反垄断纠纷案件。但是当下我国反垄断主要是三大主管行政机关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来做;是否会出现了对他们所做出的行政决定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案例,是否由知产庭来审理还不是太明确。比如说对查处微软案件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进行司法审查,到现在还没有此类案件。所以说,这个立法格局和执法格局就决定了反垄断是在更高层面、宏观的包含国家之间,或者国家和一些企业之间,涉及社会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法律化,一般涉及大的企业,小企业很难谈到垄断问题,更多的是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所以需要从全局上把握主体间的竞争是不是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涉嫌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刚才沈院士谈到网络安全问题,这与反垄断问题有联系,但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从法院已经受理审判的纠纷,涉及到价格的垄断,涉及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否占支配地位;也包括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认定等。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似乎是硬币的两面,有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规定就放在一起。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还不长,经验也不多,特别是司法方面审理的案件还不是很多。行政机关在反垄断执法的一线,比如发改委涉及价格垄断等的案件就处理了近百件;法院对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和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在其后,也有国际国内影响很大的案件。总的讲,我的看法是行政机关和一些律师的反垄断执法和诉讼的经验更丰富些。

    反垄断的执法、司法及纠纷解决有个规律,一个是要对垄断行为的事实认定,再一个是以《反垄断法》为准绳去追究法律责任。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照现有的法律剖析它,才能划出标准,判断某个或某些行为到底构成不构成法律禁止的垄断,该追究何种法律责任。据我所知,三大行政主管机关执法各有不同的侧重,像企业经营者集中等的问题,是在商务部;价格垄断等行为查处是在发改委;像微软这个知识产权滥用案件的处理,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出面。我国反垄断执法是这样一个格局。另外在事实、法律、处理机关清晰的情况下,特别对涉外的反垄断执法中,另一个参照点是WTO规则:各个成员自己的法律和执法不能违背WTO的规定。因为今天世界经贸发展已经融合在一起,一些共同参加的国际商贸游戏规则应当遵守。刚才沈院士介绍涉及网络安全的情况非常重要,这是从网络安全、国家安全角度来切入,是决不能含糊要做好的工作。同时,与外国或者跨国公司打交道,要遵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到位的理解。因为在新常态下的我国经济发展,仍然要坚定不移奉行改革开放的精神;要在遵守和用好用活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努力掌握国际话语权,才能实现我们的既定目标。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