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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快讯┃ 最高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审判信息

时间:2017-03-11   出处:最高法院  作者:  点击:


王玲: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通报的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件均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为了使大家更好的了解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我们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郭锋副主任,还有民三庭的王闯副庭长,给大家介绍指导性案例相关情况。首先请郭主任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郭锋: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背景下,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促进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不久前集中通过了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一下这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来案例指导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打算。


集中发布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批一共10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其中9件民事案例,1件刑事案例。民事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反垄断领域中的捆绑交易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刑事指导性案例涉及假冒商标犯罪。


这批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研究室经过认真梳理总结,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精心挑选,按照指导性案例规范进行改编、整理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批案例专业性强、类型多、领域新。除了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几大案件类型之外,还涉及互联网领域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有些指导性案例以前通过其他案例形式发布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这次严格按照指导性案例规范格式编选发布,进一步归纳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有助于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


集中发布这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通过知识产权审判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力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指导性案例发布工作以来,首次以专题形式针对某一专门审判领域集中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有益尝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集中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断改革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类案同判作用的新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最新进展


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55件,占63.22%;行政案例14件,占16.09%;刑事案例15件,占17.24%;国家赔偿案例3件,占3.45%。民商案例涉及合同、侵权、劳动、公司、保险、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领域;刑事案例涉及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抢劫、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行政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等内容;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刑事赔偿、司法赔偿等问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涉知识产权案例20个,包括19个涉知识产权民事案例,1个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例。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占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数的22.99%。


指导性案例植根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生活经历、教育背景等差异,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多种原因,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存在,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指导性案例为案件裁判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和参照,统一裁判尺度,能够规范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国家法治统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同时,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助推“阳光司法”,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消除社会公众对个案裁判的怀疑和误解,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效裁判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维护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律师和社会各界重视,受到港澳台、国外司法界和高等院校关注和研究,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和好评。2016年,我们还与美国斯坦福大学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China Guiding Cases Project,CGCP)开展交流,加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国司法域外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编选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指导性案例编选标准主要是: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例。这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问题比较突出,从中遴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以体现审判工作对于社会普遍价值的认同,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感和公信力。二是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例。这类案例的裁判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有助于解决审判工作中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三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类案例能够有效指导某一类高发、频发案件的审理并在统一指导下作出相对一致的裁判。四是新型或疑难复杂的案例。这类案例可以有效解决前所未见或难度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法官妥当处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或疑难案件。


从我们遴选案例实践来看,所选案例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适用法律正确、案件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良好;二是有典型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特别是对于中、基层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较好指导作用;三是要有现实的普遍指导意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期盼,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


做好案例指导工作的下一步打算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主要表现在: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与全国法院案件大幅度增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指导性案例人工编选流程与信息化、大数据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适用情况与解决类案同判、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要求不相适应。


为此,我们决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采取以下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制度的认识,充分发挥和调动全国四级法院法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各巡回法庭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不断在质量数量上取得新突破;改变主要依靠法院系统逐级推荐编选的单一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抓取、分析、编选指导性案例;充分利用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通过与高校法学院、三级法院联合建立指导性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研究课题,推动案例研究资源、数据与成果的开放共享,推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论创新、司法适用和宣传普及;进一步整合、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资源,共同推进包括指导性案例在内的世界一流司法案例数据库建设,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检索和援引参考;进一步加强与境外法学界、司法界的交流合作,开展对判例法的研究,通过中外司法案例比较研究,促进国际司法文化交流,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


指导性案例作为国家的司法产品,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界碑,是指引人们行为的航标。指导性案例是广大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有赖于全体法律人的支持和呵护,通过不断探索加以丰富和完善,也需要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山积而高,泽积而长”。我们将积极努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王玲:感谢郭主任的介绍。下面请民三庭王闯副庭长就这次发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就知识产权专题相关情况给大家做介绍。


王闯:刚才郭锋副主任向大家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工作举措。下面,我结合今天发布的指导案例所涉及的专业领域,重点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案例指导工作的进展,以及这十个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


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也是维护激励创新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枢纽环节。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疑难复杂案件较多,需要及时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由此决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必须始终站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充分依托我院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并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开始,经过将近20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以指导性案例、年度十大案件、50件典型案例、案件年度报告为主体的、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体系。通过案例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学习,重视在类案审理中参照指导性案例,借鉴其他典型性案例,并积极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作为说理依据,从而不断提高裁判水平,维护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创新案例指导工作方式。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成立,其设立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将该基地建设成为知识产权案例信息智能汇集中心、指导案例发现识别中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和综合服务中心,并通过发挥其辐射和引领效应,推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完善发展。可以说,通过多年来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的探索,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已经形成了案例研究与运用的制度化与常态化,这种研究与工作机制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极大地提升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总体特点

经最高人民法院第261次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和第 287次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次公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全部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包括9个民事案例和1个刑事案例。这些案例从整体上体现出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专业领域覆盖范围较广。这十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广泛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等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知识产权刑事审判领域,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民事及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区域。其中,在民事案件领域,既包含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中占比较大、涉及法律规则较多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案件,也包含案件总量虽然不多,但专业化程度和案件复杂程度较高的垄断及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效性和全面性。此外,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我们还首次公布了一件知识产权刑事指导案例,力争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


第二,指导案例的案件来源丰富。这十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强规则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件,例如: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礼来公司与华生制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评选制度遴选出来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批典型案例,例如:江苏法院审理的天隆种业公司与徐农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贵州法院审理的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法院审理的嘉易烤公司与金仕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这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对于调动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积极性,形成重视案例、研究案例、运用案例的良好氛围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三,指导案例所涉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规则指引作用。为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明确提出了“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全国各级法院努力践行上述司法政策的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涌现出一批以本次指导案例为代表的优秀裁判,形成和归纳出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仅为广大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了审理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和裁判方法,而且使社会公众获得了比较明确和稳定的法律预期。本次公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既包括一直以来案件数量较多且裁判标准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如指导案例81号即张晓燕与雷献和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所涉及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认定标准等问题,也包括涉及利益群体较大、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的裁判规则,如指导案例79号即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所涉及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捆绑交易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本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立足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中指导需求较强的审判领域,积极回应类似案件中反复出现但仍存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努力探索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司法导向,力求通过指导案例制度,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


部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介绍

下面,我选取本次发布的部分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垄断纠纷的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如下法律规则: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该案例还明确了在互联网领域中,如何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以及市场份额指标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等。本案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技术、经济和法律问题交织,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广受社会公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 “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垄断案件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作出了极为详尽和精辟的分析,对于指导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判决明确了在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系独立完成,具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的裁判规则。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因现行法律规则中与此有关的内容缺位,使得如何正确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一直是此案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在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的前提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掘、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给予的协调与平衡,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创新与繁荣。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商标审判领域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导向,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与价值导向作用。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明确了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其发出的“有效通知”的标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其采取的“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原则等法律规则。近年来,涉及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等网络环境下的专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本案充分体现了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价值的维护,对于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本案明确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许可费的裁判规则。本案在植物新品种审判领域借鉴了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通过对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相互许可并互免许可费的裁判思路,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鼓励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的司法政策导向,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规则指引作用。


本次集中发布十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梳理、总结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司法统一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在司法改革深入实施、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行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例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司法理念、尺度和规则,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最大限度为利益攸关方提供明确稳定和可期待的预期,提高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和信赖感,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新飞跃!


郭锋副主任、王闯副庭长答记者问

中国长安网记者: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刚才您的介绍中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方面进行的一些探索,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王闯: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的确非常强,我们刚才也对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略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从1997年开始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评选活动,现在已经经过了20几年。目前为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一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发布制度。通常来说,关注我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各位记者能够了解到,每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我们都要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十大”以案件的社会影响性、群众关注度和社会效果为标准,着重彰显人民法院为公正解决纠纷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50典型”则更多地以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中对法律的解释为标准,着眼于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阐释、对法律空白的填补、对不同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等,注重裁判的普适性意义。


二是知识产权案例的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每一年最高法院都要将当年已经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梳理,将其中典型案例中具有规则意义的问题集结起来,向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和社会公众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是案例指导的一种新形式。


三是知识产权案例研究基地制度。我们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例研究基地,旨在充分利用一线法官和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汇集、编撰、整理指导性案例,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快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四是集中发布知识产权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也是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机制的创新。


这样就形成了“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报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提问郭主任或者王庭长,到今天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请问实践中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郭锋:指导性案例编选和发布出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法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能按照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进行参照适用。这也指导性案例最基本的功能。对这样一个功能,我们的司法解释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提出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的时候,应当参照”。为这个规定2015年颁布了实施细则,第9条对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参照适用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表述为“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实施细则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还有国内外一些机构所做的调查统计,我们得到一些信息,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全国法院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认识从无到有,从认识比较粗浅到认识比较深化,认识不断提高。另外,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中国指导案例项目组的研究,2016年他们统计到的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量是181个,但是在今年不久前他们又做了一个统计,他们的数字已经上升到519个。其中24号指导性案例,援引量达到了100多次,15号案例援引量已达到了40多次。因为统计的面有限,可能有些统计不上来。还有相当一部分可能在裁判文书中没有明确援引,但是也参照了指导性案例的,所以这个统计数据是不很准确的。


从庭审的情况来看,诉讼参与各方应该说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也非常重视,比如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各方、律师往往都会用指导性案例来进行抗辩,这是我们掌握的一些情况。总体来看,虽然我们想把数量有一个比较快的增长,但现在才发布了87件。所以我们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还是不足,有的指导性案例可能回应司法实践比较及时、覆盖比较广、裁判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可能参照适用比较多。但是也有一些指导性案例本身就特别专业,可能就局限于某一个领域,我们在编选时有我们特殊的角度,案例发布后,产生的影响和引用量,包括法官的参照适用情况可能会明显不足,这都是下一步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来解决的。


可能还有一些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时没有主动搜寻我们的指导性案例,可能出现了类似案件,并不一定就按照我们的指导案例来裁判,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以后我们还是要不断积累工作经验,通过改革编选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和数量,尽量把具有典型性的、普遍性的、指导性强的案例编选出来。另一方面要不断采取措施,增强全国四级法院广大法官对指导性案例重要性的认识,确实做到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能够参照适用。当然,我们也欢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法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我就回答到这里。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我们注意到,在本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还包括了垄断专利领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例,社会公众在解读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请领导们为我们着重介绍一下这类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王闯:本次公布的10个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些案例的确非常专业,总体来说,其实知识产权案件本身专业化就非常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其中有2类案件专业化、复杂程度更强,一类是垄断案件,一类是专利案件。垄断案件涉及到非常复杂的经济事实,所以需要用经济分析方法和理论来进行分析。专利案件涉及到比较疑难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所以需要借助技术调查官以及专家咨询等手段来予以查明。这两类案件专业化程度比较高。


这次我们发布了这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一是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这个案件是非常引人注目的反垄断案件,案件的确非常复杂。记得当时审理这个案件时,我个人也非常荣幸担任这个案件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归纳了五个方面的焦点问题,22个争议问题,连续审理了三天半,判决书长达7.3万字,是最高法院迄今为止最长的一个判决书,所以复杂程度非常高。因为涉及到大量的经济事实,所以双方都请来了专家证人,包括国外的专家证人出庭,就一些经济事实进行质证。


另一个是最高法院审理的礼来公司和华生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这个案件中涉及到药品制备工艺的确定和侵权比对这些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事实。对于比较疑难复杂的技术事实问题,我们请了“技术调查官”参加庭审,帮助和协助法官查明相关的技术事实。


这类案件的确是非常复杂、非常专业,我们为什么还要发布这样的案例,因为一个案件越复杂、越专业,越疑难,说明案例指导的意义需求就更加强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案例指导意义也就被凸显出来。我们这次在非常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又选取了更为专业的垄断、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予以发布,不仅社会公众读起来比较费劲,法官也有一定难度。所以我们需要专家证人、科技咨询专家、技术调查官制度来进行辅助。我们也努力使专业化程度高的案件尽量通俗,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采取庭审全程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新闻发布会和专题展览等形式进行解读。在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中国法院博物馆将举办一期“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展”,展览中有大量的实物,通过各种直观的方式来展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用现在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我们尽力做到通俗地说、专业地做。


澎湃新闻记者:我们关注到这次是最高法首次以专题的形式对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发布,我不知道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这种发布形式会不会成为常态化?


郭锋:16批指导案例我们是第一次以专题形式来发布,而且发布的是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知识产权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我们是从全国四级法院的法官审理裁判的案件,而且裁判文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中,把它推荐、编选,再报批、审核、通过、发布出来的。通常有一个比较长的周期,一般采取成熟一个编选推荐审核一个,通常发布的一批指导性案例中什么案件都有,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国家赔偿的都有。


今天咱们拿到的10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基本上是2013、2014、2015年裁判生效的,只有2件是去年最高院终审判决的,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长的五六年,短的两三年,因此指导性案例就有滞后的情况,我们以前基本按照“零售式”的形式凑成一批来发布。现在情况有所改变,广大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充分了,大家参考援引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大家都在研究指导性案例,知道怎么去发现和编选指导性案例。这就使我们能够从丰富多彩的案件中筛选出一些符合指导性案例的案件,这次我们和民三庭合作,实际上是把最近五六年在全国各地产生的一批优秀的知识产权案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把它汇集成一个专题。所以,从这次发布专题案例的经验也给我们一个启示,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下一步准备通过两种途径编选案例,一是零售式的,成熟一批发布一批。二是专题的,下一步可能会有其他的专题案件,我们现在也在准备。我们将根据案例编选报送的情况,适时推出一些专题案例,和我们日常的零星的指导性案例编选结合起来,这样使我们的案例指导工作能够工作走向多元化挑选、编选的途径,使案例指导工作能够不断在质量上有所提升,在数量上也有所突破。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