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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哪些新发展,王闯副庭长讲了司法者的五个理念法官视角

时间:2017-01-07   出处:最高法院  作者:王闯  点击: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以《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为题,介绍了最高法院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些新思路,诠释了当先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适用问题。

他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下,创新极度活跃,竞争高度激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需要司法勇于面对并作出积极的回应。应当注重五个理念:

(一)注重技术中立的理念 

他指出,在网络环境下倡导技术中立理念,应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关系。特别在审理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精神,既要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二)注重激励创新的理念

他指出,为真正实现激励创新的目标,司法保护应坚持三点:要贯彻权利保护的比例原则;要动态看待利益平衡原则;要协调法定性与开放性关系。在谈到对保护新客体、新权益时,他说,例如对体育赛事节目转播的法律保护,由于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和网络转播的性质缺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创造性司法裁判来实现对体育赛事节目保护。在中超足球赛转播案中,朝阳法院肯定赛事节目画面构成画面作品,援引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兜底规定予以保护。亚锦赛转播案中,上海浦东法院根据反法第二条原则条款予以保护。两判决体现法院对激励创新和保护公平竞争积极司法态度。 

(三)注重效果导向的理念 

他指出,在判断处于模糊地带行为正当性时,需注重效果思维:当一个案件存在多种法律适用选择和裁判方法时,反复斟酌和考量不同选择可能造成社会效果,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法律适用选择。如通过综合评估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作出判断。在“猎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案”中,北京一中院从行为效果角度,综合考察屏蔽广告行为对竞争者的损害以及对消费者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认定屏蔽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注重规则包容的理念 

他指出,人民法院在提炼和划定互联网领域的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时,需要注重树立规则包容的理念。要尊重市场自生性规则;选择最大容忍度规则。

(五)注重严格保护的理念 

王闯副庭长指出,今年7月最高法院在南京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为:“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严格保护已成为司法保护基本政策的重要方面。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两个配套机制:第一,建立及时有效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临时保护制度,包括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等。在权利人提出诉中禁令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情况下,法院重点审查原告胜诉可能性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等法律条件,及时发出禁令,并采取了禁令期间不影响为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服务等方式,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目前,最高法院起草《行为保全的司法解释》,将体现互联网环境下对司法保护及时性的需求,该司法解释明年上半年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二,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机制。“赔偿少”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最大瓶颈。

他指出,最高法院特别强调:“侵权损害赔偿必须充分反映和实现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要探索完善科学合理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去年(2016年编者注)9月,最高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中心”,目的是要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选择等方面有所创新。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