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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中国法学家论坛:民法典编纂:理论、制度与实践协会动态

时间:2016-08-28   出处:最高法院  作者:  点击:

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举行

王乐泉出席并讲话 陈冀平主持 江必新等出席 杜万华发言

以“民法典编纂:理论、制度与实践”为主题的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8月24日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论坛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开幕式并作总结讲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等出席论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作主题发言,对民法典编纂提出四点建议。

王乐泉指出,编纂民法典是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强劲动力。最近十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成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单行民事法律相继制定,学术研究不断深化,制定民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立法理论、立法技术、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的一次全面检阅。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开展认真、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为民法典编纂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要广泛宣传动员,为民法典编纂和顺利出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杜万华建议,要加强民法典编纂的时代特色。民法典应当吸收中国几千年来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特别要体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要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五大发展”理念。基于我国目前既有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特征,也有后工业化社会、信息化社会特征的国情,建议编纂民法典既要重视对传统民事权利的保护,又要反映“互联网+”时代的新型民事权利和我国人权事业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取得的新进展,力争编纂一部21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民法典。

杜万华建议,要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构建民法总则体系。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纲领和灵魂,应当具备统领民法分则及民事单行法的完整科学的逻辑体系。建议以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来构建民法总则的体系,依照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为主线来设计民法总则的体系框架。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民法总则应重点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等内容。

杜万华建议,民法总则立法与民法分则编纂要统筹考虑。要重视对民法总则和分则的通盘考虑和整体规划,协调好二者关系。民事法规可以分为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具体规则三个部分。民法总则主要是关于民事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的法律规范。民法分则和民事单行法律主要是关于民事具体规则的规定,不能与民法总则相冲突。建议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为:总则,分则。其中分则各编包括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八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人权在民法中的具体化,具有独立地位。在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是落实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民法典编纂应回应社会关切,对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死者人格利益等予以保护。民法典编纂还应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回应建设创新型、开放型社会的需求,重视知识产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杜万华还建议在民法典中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法律地位及其成员资格。我国70%左右的人口拥有农村户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民法总则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解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享有,可以考虑以在农村集体组织所在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拥有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等为基本依据,同时对外嫁女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记者 窦玉梅 通讯员 谢勇)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