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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友先给天下霸唱的建议:有一些权利不应被交易热点关注

时间:2016-03-26   出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于友先  点击:

 

编者按 某市版权局日前接到知名网络作家天下霸唱(张牧野)的来信,咨询有关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政策法规问题。该市版权局发现其来信中提到的作者署名权和发表权被限制等一系列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就逐一进行了回复并将回信上传到网上,不仅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也引起了原新闻出版署署长、原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的关注,他专门撰文对该市版权局的做法表示赞同,并对网上的一些不同观点进行分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周刊》将于友先的文章予以首发,希望能引起更多从业者思考。

 

 

近日,在网络上看到某市版权局给作者回复的《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政策法规解答》引发了一些讨论,有的人认为,著作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自由,政府不应干预;也有人认为,这个《解答》存在疏漏,应当予以纠正;还有人专门撰文批判这个《解答》。笔者看了这些文章,有一些想法希望和大家共同分享。

 

回信的做法值得提倡

对于某市版权局给作者回信的做法,笔者认为值得点赞。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所谓服务型政府,首先就是要深入贯彻“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作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耐心解答群众有关版权方面的政策法规问题,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的具体表现。群众对版权政策法规有疑惑,主动来信来访向版权机关咨询,这正是版权部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好机会,要充分运用这样的机会为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不能因为著作权是私权利,著作权合同是民事合同,政府就可以放任不管,就可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一推了之、拒之门外。

 

回信的内容值得点赞

对某市版权局给作者回信的内容笔者更要点赞。从《解答》对作者来信内容摘编中看出,作者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作者对某类题材进行创作也不得再继续使用本名或笔名进行创作”的条款存在疑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4个问题,其核心是“作者是否还享有使用本名或笔名对某类题材进行创作的自由”。《解答》根据宪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作者的提问逐一进行了解释说明,通篇《解答》,直面问题、条分缕析、针对性强,不推诿、不塞责,不回避矛盾。这才是现代政府面对群众时应有的态度。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要正面回应,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坚决支持,对于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

 

人身权不能被交易和限制

有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行处分各项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自由,在著作权领域,对于市场主体达成的权利转让合同,政府不应当干预。对此,笔者不能完全苟同。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当事人享有处分自我权益的自由,在当事人可支配的资源范围内,均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予以交换。例如,当事人创作了一部小说,他可以通过出让该小说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著作权财产权,获取一定收益;当事人也完全可以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务的方式获取报酬。这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通过各种政策法规以及制度安排来保障这种权利和自由。

 

但是,往往容易被忽视的是,总有一些权利是不能被当事人自由处分和交易的。比如说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尊严和自由,是不能通过合同对价进行交易的。在著作权领域,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涉及作者人身、人格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这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常识,现在连这个问题也出现了,有人公然要对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著作权人身权进行交易和限制,还要通过合同对作者的创作自由进行交易和限制,这是不正常的,当这种不正常现象出现时,政府有责任站出来,及时予以干预和制止。至少,在群众问到此类问题时,应当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和立场。

 

(作者于友先为原新闻出版署署长、原国家版权局局长)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