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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证人出庭:温州审理一侵犯商业秘密案 法官说,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的建立,必须强化证人出庭意识热点关注

时间:2015-12-11   出处:人民法院报  作者:  点击:


温州审理一侵犯商业秘密案
11名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报温州12月7日电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鹿 轩)今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该案共有13名证人,除了1名证人因年迈居住在外地行动不便,另外1名鉴定人出国,其余11名证人均出庭作证。

    2007年至2008年间,宋某在温州某微孔过滤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担任主任。公诉机关指控,宋某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将相关过滤管技术泄露给了谢某。谢某获得这项技术后,于2008年5月在苏州成立了一家微孔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并顺利生产出与宋某所在公司同样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造成了宋某所在公司巨额损失。

    “审判长,为证明本案取证合法,我们申请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法庭进入质证环节,公诉人一改以往宣读证人证言的方式,申请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

    胡警官是侦破该案件的办案民警之一,作证前,他当庭签署了一份如实作证宣誓书。

    在公诉人向侦查人员询问之后,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代理人、被告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当日下午,公诉机关还申请了苏州当地的公安民警、作出评估报告的会计师、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等6人出庭作证。

    据了解,12月8日此案将继续审理,其余几名证人将陆续出庭作证。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传统观念、人身安全等诸多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不高。证人作证大多以书面形式存在,公诉人在庭审时当庭宣读,这种情况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该法官说,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的建立,必须强化证人出庭意识。法官亲自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接触,被告人可以向证人发问,从而避免证人受指供、诱供的可能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