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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知识产权法院里的技术调查官审判信息

时间:2015-12-07   出处:腾讯新闻  作者:  点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出四种技术调查官类型,即在编式、聘用式、交流式和兼职式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天 特约撰稿盛伟芳/上海报道

许馨没有想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多年后,自己会穿上制服坐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席上,并且有了一个新身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

“设置技术调查官这个岗位的意义,在于提升法官技术事实查明能力,增强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性、中立性和科学性,克服传统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参与性、中立性、公开性和时效性等方面的不足。”2015年10月20日,在上海召开的“知识产权与贸易国际论坛——司法、行政与创新”国际会议上,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张玲玲分享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

两天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成立技术调查室,并于当日任命了37名技术调查官和27名技术专家。

法官的“技术翻译”

2015年10月29日下午两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

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职位以来,第二起有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的案件,出席该案件庭审的,正是新上任的37名技术调查官之一 ——许馨。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和被告的软件系统是否存在高度一致性,庭审中控辩双方为此进行了激烈质证。

此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技术问题,对于没有相关技术背景的法官来说,这无疑增加了案件的审判难度。

但这一切并没有难倒许馨。她毕业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并获得博士学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通信部工作了近十年。

听完双方的阐述之后,许馨就针对系统软件的文件保存路径的参数配置、曲线元素的设定来源、传感器参数的配置、功能模块的设计等方面,对控辩双方进行了详细询问,案件的审理也因此得以顺利进行。

许馨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最初交到法官手里,在了解案件之后,如果法官无法凭借自己现有的知识水平弄清案件涉及的相关技术事实和技术争议焦点,就可以向技术调查室提出申请,然后相关负责人会根据案件所属的技术领域,指派相应的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

作为技术调查官,许馨的工作内容是:上庭前,先通读案件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诉讼状、答辩状,对案件有细致了解,同时把一些相关的疑难及双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整理出来;在庭上,就上述问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庭后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理,帮助法官了解技术事实,以便法官作出最后的判决。

从2015年年初进入法院,许馨协助法官处理了大概40起技术类案件,简单的案件需要一到两天的时间,而处理复杂的案件,则会延续一到两个星期。

“很多法官不具备技术背景,所以对技术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技术调查官主要就是帮助法官理解和解决案件当中的技术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研究与管理办公室主任、技术调查室负责人仪军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说得通俗一点,技术调查官就是法官的技术翻译,用法官能理解的语言来告诉他(她)与案件相关的技术事实和内容,用技术的方法为其提供技术审查意见,最终为其裁判案件提供帮助。”仪军说。

在专利审查副研究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彭晓琦看来,在相关技术类的案件审理中,技术调查官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权。

“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案件最终的结果是由合议庭的三位法官来作出裁决的,技术调查官是协助和帮助合议庭,不能代替或者参与合议庭去作这个决定。”彭晓琦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从庭后走到庭前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率先成立,随后,广州及上海的知识产权法院也相继成立。

“从以前综合性的法院剥离出来以后,知识产权法院需要审理的技术类案件相对集中。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自成立以来受理的案件中,技术类案件占25%以上,而且涉及领域广泛。这是建立和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一个重要契机。”仪军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出四种技术调查官类型,即在编式、聘用式、交流式和兼职式。

仪军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编的技术调查官只有5个名额,有限的名额导致技术调查官覆盖的专业领域有限,而聘用式是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在编式的补充。

“因为时间的关系和对其他因素的考虑,今年没有任命这两种形式的技术调查官,明年有招聘的可能。”仪军向本刊记者透露。

交流式技术调查官则是指每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机构派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交流的工作人员。

兼职式的技术调查官则采用一案一聘的形式,有案件就聘用,没案件就仍在原单位工作。

此次任命的37名技术调查官中,除了许馨等3位是交流式的,其余34名全是兼职式。

兼职式的技术调查官来源广泛,包括相关专利审查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协作中心等,也包括从事研发、教学一线的专业人员,还有来自企事业单位等生产一线的工作人员。

对于技术调查官的选拔标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其相应的条件:首先,需要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同时要有相关技术领域的教育背景,也就是技术类案件可能覆盖的专业领域,比如光电、通信、医药、生化、材料、机械、计算机等;其次,至少需要从事相关技术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时间,达到中等技术水平;此外还须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岁(兼职式除外)。

“以前虽然没有技术调查官制度,但在审判的时候,技术调查这项工作一直都在进行。”技术调查官代玲莉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任命之前,我们做的也是类似工作,只不过之前是在幕后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而现在根据案件的需要和法官的申请,我们应邀出庭,正式从庭后走到庭前了。”

不断探索的制度

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只是每个国家对其称呼和职责的定位等有所不同。

据本刊记者了解:德国采用的是技术法官制度;日本设置的是技术调查官制度;韩国实行的是将德国的技术法官制度与日本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结合起来的技术审査官制度;中国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法庭也设立了技术审查官。

而根据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国大陆技术调查官制度主要借鉴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有关技术调查官的立法和成熟经验。

与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不同的是,中国大陆法系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还结合了司法实践中采用的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等事实查明机制,是根据中国大陆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形成的一个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问题的总机制。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为每一位技术调查官都建立了日常工作的档案,同时对他们进行考核,“主要从参与案件的数量、撰写技术审查意见的质量,以及法官的反馈等方面进行考察。”仪军说。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