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案例分析

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可构成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时间:2015-01-08   出处: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  点击:
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可构成商标侵权——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标识及核准的商品服务类别使用。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即使在核准类别范围内,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本案中,被控侵权人经授权获得“城一锅”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但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却是“老城一锅”,该标识与另一注册商标“老诚一”极为近似,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


【案例来源】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4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终字第09822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聚品缘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老诚一公司”)


【案情简介】


老诚一公司是“老诚一”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号3767134,注册类别43类,核定服务项目为餐厅、饭店等,有效期为2006年2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在经营中,老诚一公司对外签订《老诚一锅加盟协议》,许可加盟商使用“老诚一”商标经营羊蝎子火锅。老诚一公司及其加盟店门头、订餐卡、餐具包装上均使用了羊蝎子图标和“老诚一锅”标志。


2004年4月28日,程树旺在第43类餐厅、餐馆、饭店等服务上申请的“城一锅”商标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2009年11月26日,程树旺许可同意程品勇有偿使用“城一锅”商标,授权包含使用该设立公司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经营。2013年5月30日,法人为程品勇的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有限公司许可聚品缘公司使用“城一锅”商标。2013年6月13日,北京华域鼎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程品勇。


2014年1月,老诚一公司发现聚品缘公司在经营的羊蝎子火锅餐厅的招牌、餐具及宣传品上使用与“老诚一”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老城一锅”,并突出使用。聚品缘公司又将老城一锅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老诚一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聚品缘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二审)

1、聚品缘公司使用“老城一锅”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聚品缘公司将“老城一锅”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聚品缘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构成证据链条,证实聚品缘公司通过授权获得权利人程树旺的许可,享有使用“城一锅”注册商标的权利。而“老诚一”和“城一锅”都是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获得注册的商标。但聚品缘公司在餐厅在门店招牌、餐厅用具、及宣传品上,将“老城一锅”作为标识突出使用。这种突出使用的行为,是将“老城一锅”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比对“老城一锅”商标与“老诚一”注册商标,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字形和读音,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多一“锅”字,且“城”与“诚”存在细微差别。但总体而言,“老城一锅”商标与“老诚一”注册商标足以使餐饮的费者产生误认,造成混淆。根据以上理由,聚品缘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的门店招牌、餐厅用具、及宣传品上,使用“老城一锅”商标,其行为侵害了老诚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审法院认为:

老诚一公司对第43类餐厅上注册的第3767134号“老诚一”文字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老诚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的餐厅等。聚品缘公司经营羊蝎子火锅、干锅鸭头等菜品,与涉案“老诚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其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使用带有“老城一锅”标识的门店招牌、餐厅用具、及宣传品的行为。将“老城一锅”标识与“老诚一”注册商标进行比较,虽然“诚”与“城”二者存在细微差别,前者比后者多了一个“锅”字,但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在字体、读音上均十分近似,属于近似的标识。在从事餐厅经营过程中,上诉人聚品缘公司对“老城一锅”标识的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老诚一”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因此,上诉人聚品缘公司使用了与老诚一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老诚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聚品缘公司使用的“城一锅”商标经由权利人合法授权,且“城一锅”商标注册在先,“老诚一”商标注册在后,但聚品缘公司在餐厅实际经营中使用的是“老城一锅”标识,这也正是被上诉人老诚一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将“老城一锅”标识与“老诚一”商标进行比对。因此,聚品缘公司关于其“城一锅”商标经由合法授权且注册在先故此没有侵权的上诉理由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老诚一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老诚一”商标注册时间为2006年2月,受让时间为2007年5月,早于聚品缘公司核准注册的时间,聚品缘公司的核准经营类别为餐饮服务、管理,与老诚一公司注册的涉案商标的服务类别相同,聚品缘公司作为在后企业名称的持有人,在经营同类服务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其行为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