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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关注: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广告发布划定"四大禁区"审判信息

时间:2014-12-26   出处:  作者:  点击:

2014-12-25 10:51:50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徐隽 毛磊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日前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为规范广告行业,划定了打广告的“四大禁区”。
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解读】医药医疗广告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说,中老年人看电视广告上当受骗的非常多。建议规定:不得以培训讲座、现身说法等形式,变相做医疗广告。
烟草广告不能出现在公共场所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解读】草案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根据草案,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在广告法修订草案条文中可以直接写明全面或广泛禁止烟草广告。在专卖店里对烟草品牌和功能的说明,可以认为它不是广告,而是产品说明。
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草案规定】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应该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强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符跃兰说,弹出的广告版面过大,严重干扰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建议对弹出广告的版面和位置作出明确规定。
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
【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布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解读】草案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说,草案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上不得发布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酒类广告,建议增加“整容”,年轻人热衷整容,但不能泛滥。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